1、2014年10月以后确定的公益一类单位,拨款方式目前仍为自收自支,经费来源如何选择录入? 答:单位参保登记时,经费来源仍应选择“自收自支”;待改为财政全额拨款后,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经费来源类型进行修改,之后职业年金单位部分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2、编办认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省公务员局认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如何录入单位信息? 答:录入单位信息时,选择“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 3、目前各单位职工发放的工资为2014年调标前工资加预增发工资,申报2014与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时,是按实发工资核算,还是按审批过但未执行的应发工资核算? 答: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内应该发放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根据这一规定,申报2014与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时,应分别按当年的应发工资核算。 4、201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是按目前发放的录入(例2016年4月份),还是按2014年10月份以前未调整的基本退休费录入? 答:按目前发放的基本退休费录入,包括按国办发〔2015〕3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 5、某单位2012年以前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2年改为全供单位后中断了缴费,改革实施前参加的企业养老保险信息是否录入? 答:改革实施前曾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录入“是否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信息时,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6、财政统发事业单位,缴费账号与拨付账户是用以前缴医保账号,还是财政厅重新制定?用基本账号还是零余额账户? 答:参保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可托收养老保险费的银行账号和能接收养老保险结算费用的银行账号即可,二者可以是同一个账号。 7、2014年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参保日期如何填写? 答:2014年10月1日以前在企业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时间应按照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时间录入。2014年10月1日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后调入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参保时间按照2014年10月1日录入。 8、参加工作时间是否以人社厅工资处审核确认的为准? 答:参加工作时间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认的首次参加工作时间。其中在职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确定,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应与退休审批时确认的参加工作时间一致。 9、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是按基础性绩效(70%)工资计算,还是按加上奖励性绩效(30%)一起计算? 答:根据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人社、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含原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缴费基数。 10、2014年9月人事信息中“职务”一栏按实际职务还是按工资待遇信息输入(例如:一人职务为“主任科员”,工资待遇为“处级副职”,信息如何输入)? 答:工资类型选择“非标准工资”, 职务选“主任科员”,工资按实际“处级副职”待遇录入即可。 11、某军转干部分配到我单位工作,自2015年1月开始发放工资,2013年工资收入如何填报?2014年工资收入如何填报? 答:该军转干部应自2015年1月开始缴费,参保时间为2015年1月。根据人社部发〔2015〕32号文件规定,该军转干部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应按起薪当月(2015年1月)的工资缴费,填入“2013年工资收入”字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也应按起薪当月(2015年1月)的工资缴费,填入“2014年工资收入”字段。 12、录入退休人员信息时填写的银行卡,是指现在使用的养老待遇发放工资卡,还是社会保障卡? 答:即可以是现在使用的养老待遇发放工资卡,也可是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能够满足退休待遇发放即可。 13、办理参保登记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收入申报表》是否可以由别人代签?“被双规”人员、援疆等在外人员无法及时签字的,如何处理? 答:可以代签,但应有单位书面授权,留存备查。 14、豫人社〔2016〕10号文件缴费工资基数中的“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如何认定? 答:根据豫人社〔2016〕11号文件规定,省直单位首次批量参保时,在职人员工资信息(缴费工资基数)由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牵头复核确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项目的认定,请与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联系确认。
1、2014年9月30日后死亡的在职人员信息是否采集? 答:按照豫人社办【2016】17号文件规定,2014年9月30日后死亡的在职人员需要采集信息,并注明中断时间及中断原因。 2、某位工作人员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一直未办理退休手续,该人员是以在职人员进行信息采集,还是以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 答:根据现行人事管理权限、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仍应作为在职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并进行信息采集。 3、2016年1月辞职人员信息是否采集? 答:按照豫人社办【2016】17号文件规定,2016年1月辞职人员应按照在职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并补缴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关系注明为中断状态,原因为“辞职”。 4、2014年9月前已办理退休、后被刑罚取消退休费待遇的人员,现在录入信息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2014年10月1日至被刑罚取消退休费待遇前期间,已发放的退休费待遇应作为资金结算的一部分;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被刑罚取消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待遇问题如何处理国家政策尚不明确,为稳妥期间,此类人员信息应予采集。 5、2014年10月1日至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编制已核减,如果按在职人员登记,编制如何处理? 答:根据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批分类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6〕11号)精神,省编办负责对单位编制总数、人员编制类型进行复核确认,其中包括2014年10月1日至今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编制情况。参保单位录入此类人员信息时,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原因选择“退休”,并注明退休时间。 6、省纪委驻厅监察室人员,目前工资由所驻厅局保障,但编制在省纪委,这部分人如何办理参保? 答:应随所驻厅局采集信息,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7、去年我厅集中调整了一批干部(30多人),这部分人员已到新单位工作,但编制人事手续仍在办理中,新职位工资也没有审批,在哪参保? 答:应及时办理编制人事手续调整,本次信息采集由主管单位与编办、省人社厅协商后确定。 8、2014年10月以后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如何参保补缴? 答:根据豫人社办【2016】17号文件规定,2014年10月以后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且符合本次参保登记范围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2014年10月以来的养老保险费。 9、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关系没有转入的怎么办? 答:根据豫人社〔2016〕11号文件规定,首批参保登记时,单位编制总数、人员编制类型由编制部门复核确认,人员身份由人社行政部门复核确认。此类工作关系与工资关系不对应问题,应由主管部门与省编办、省人社厅协调确定本次参保登记隶属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编制部门和人社行政部门复核确认结果,办理参保手续。 10、某工作人员编制已转出,但工资仍由原单位支付,该工作人员如何参保登记? 答:根据豫人社〔2016〕11号文件规定,首批参保登记时,单位编制总数、人员编制类型由编制部门复核确认,人员身份由人社行政部门复核确认,此类工作关系与工资关系不对应问题,应由主管部门与省编办、省人社厅协调确定本次参保登记隶属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编制部门和人社行政部门复核确认结果,办理参保手续。
1、某单位自2004年参加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试点)至今,改革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答:(一)根据豫人社【2016】11号文件规定,参加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和人员,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参保登记。 (二)2014年10月1日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2014年10月1日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相关费用,另行结算。 (三)省养老局根据参保登记情况,适时启动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金发放。按月征缴发放前,将提前通知单位,单位报原试点社保经办机构停止缴费和发放。 2、改革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试点、且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退休人员,目前在原试点领取养老金,这次是否采集基本信息? 答: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应采集基本信息;其中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暂按原试点领取的养老金标准发放。 3、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变更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在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后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本次参保登记是否采集基本信息? 答: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属于首批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应采集基本信息,其中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暂按原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金标准发放。 4、符合首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这次是否录入? 答:根据豫人社办〔2016〕17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2014年10月1日以后从企业调入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其调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从企业单位调入的人员,调入前应在企业参保缴费;本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时间为调入时间,由调入单位缴纳调入后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2、2014年10月1日以后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其调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办理? 答: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根据豫人社〔2016〕11号文件规定,由调入单位申报参保,并缴纳制度实施以来的应缴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含2014年10月1日至调入前期间部分。 3、单位改革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目前也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单位和个人2014年10月至今会重复缴费吗? 答:省养老保险局根据参保登记情况,适时启动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金发放;2014年10月至按月征缴发放前的费用,会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有关文件另行安排结算,不会重复收费。
1、原在企业工作、制度改革前已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应参保缴费但未参保缴费,退休时如何计算工作年限? 答:根据豫政〔2015〕68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应参保缴费但未参保缴费的时段,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2、某工作人员1993年9月至2013年7月在省内企业工作,2013年8月调入一事业单位,其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该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其缴费年限怎么计算? 答:(1)1993年9月至12月应缴未缴期间,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河南省自1995年1月为企业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该职工1995年1月至2013年7月应缴未缴期间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2)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在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段计算缴费年限。 3、某单位一工作人员2011年7月起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省人才交流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2013年1月中断缴费;2013年10月份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至今未交,中间这段时间怎么衔接? 答:(1)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2)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至今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规定进行补缴后,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4、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改革后退休时是否加发基本退休费? 答:豫政〔2015〕68号文件规定,“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我省即将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并配套出台“2014年10月前获得荣誉称号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办法,明确范围、标准和渠道;原退休时加发基本退休费10%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5、根据制度改革规定, 2014年10月以后晋升职务(职称)人员,退休时(十年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时,是否仍要使用2014年9月职务相对应的基本工资? 答:根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十年过渡期内,在按老办法计算退休待遇时,档案工资统一封定在2014年9月,包括基本工资和对应的退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