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奎文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来源:北胡社区作者:日期:2016-10-28

参保范围有哪些?



文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非从业居民以及在本地务工、购房或长期居住的居民,包括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及新生儿。

缴费期是什么时间?

缴费期为2016年10月15日至12月20日。

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是多少?

原已按学制缴费的学生,不再补缴个人缴费差额部分,按其预缴费年度,享受第一档缴费标准的医疗待遇。

医疗待遇期是什么时间?

医疗待遇期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是什么流程?

1、参保登记

⑴、新参保居民。奎文户籍居民,往年未参保登记的,可持户口本或身份证,到居住地所属社区、街办办理参保手续,录入参保信息;非奎文户籍居民,往年未参保登记的,凭居住证、购房合同、房产证、单位证明等任意一种材料到所属社区、街办办理参保手续,录入参保信息。

⑵、已参保居民。无需参保登记,可直接缴费。

2、缴费方式

已在奎文辖区内录入参保信息的新参保居民、往年已参保居民,可选择任意一种缴费方式。

⑴、微信缴费。登陆微信,关注“奎文社保中心”公众号,根据公众号提示缴费;

⑵、银行缴费。持户口本、身份证或社保卡任意一种证件,到城区任意建设银行营业网点自行缴费。

3、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请各家长按学校统一要求办理。其中,山东省信息职业学院、潍坊护理职业学院、潍坊中学、潍坊行知学校、潍坊广文中学5所学校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由本学校负责,并由学校代收医保费,统一缴到奎文区社保中心。 

困难居民如何参保缴费?

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及孤儿、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精神病患者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根据奎文区城市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由政府按一档标准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部或部分资助。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居民,根据城镇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缴费方式是“先缴后补”。参保缴费按第五条流程办理。

就医需携带哪些证件?怎样结算?

参保居民就医的,须持社保卡或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出院时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报销。未联网的费用不予报销。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参保缴费居民享受住院、门诊统筹、慢性病、生育、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待遇。

缴费档次的区别一是参保居民住院时,一档的比二档的报销比例低10%;二是一档的只能在潍坊地区内二级以下医院住院(如潍坊第二人民医院等),去三级医院(如潍坊市人民医院、附属医院等)要办理转院手续,而二档的可以在潍坊地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各医院级别见附表)。

参保居民生育享受什么待遇?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为800元。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按定额标准的70%予以结算,低于定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新生儿如何参保缴费、享受医疗待遇?

新生儿不受缴费期限制,实行落地参保,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凭出生医学证明和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所属街办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应将当年及次年医疗费用一并缴纳。缴费后,可直接办理门诊签约手续。

十一

普通门诊和慢性病需要办理的手续

1、普通门诊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定点签约诊疗制度。按照就近方便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原则上在居住地分别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普通门诊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签约定点。往年已签约而不改签的,常年有效。

2、在未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普通门诊签约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新签或改签的在此期间办理,一年内不得变更。

4、慢性病在申报发证前签订,一年内不得变更。

十二

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50元。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十三

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十四

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超过15万的,由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范围再报销30万元,年度最高限额合计为45万元。

十五

因病情需要市外转院治疗如何办理?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由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见附表)出具转诊证明,并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未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十六

因病情需要市外转院的报销标准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可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省统一规定执行。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市外非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10%。其中,一档缴费的,剩余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市内三级医疗机构转诊支付比例执行;二档缴费的,剩余部分按对应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

十七

参保居民发生急危重病,在市内

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

急诊住院治疗的,如何办理报销手续?

保居民发生急危重病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5日内(但须出院前)报奎文区社保中心居民医疗保险科备案,备案电话:0536-8221582。未备案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十八

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在市内

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

住院治疗的,报销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20%。其中,一档缴费的,剩余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未转诊支付比例执行;二档缴费的,剩余部分按对应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

十九

长期异地居住如何办理异地就医?

市外居住1年以上的参保居民,凭临时居住证、身份证等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异地选定3家不同级别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住院就医医疗机构。其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二十

异地居住的参保居民住院如何报销?

已办理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在居住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后,应在住院5日内(但须出院前)将住院信息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对应医疗机构级别办理报销手续。

二十一

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关系接续

1、中断职工医保关系人员、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而自愿放弃职工医疗待遇的退休人员、不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刑满释放人员等,应分别自中断职工医保、自愿放弃职工医保待遇、刑满释放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等到户籍地(户籍不在本市的,到本人常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居民医保手续。超过60日未办理的,按居民医保缴费期规定执行。

2、上述人员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时,应按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与政府补助之和,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自缴费之日起30日后,按规定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3、在本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居民转为职工医保的,自参加职工医保之月起6个月内,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待遇和原居民医保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4、原参加居民医保的当年度各类学校全日制毕业生、转业或者复员一年内参加职工医保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参加职工医保后,从缴费之日起即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奎文区居民医疗保险咨询电话:8221582

附:城区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潍坊市城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1

定点医疗机构

说明:按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到三级医院就医,需办理转院手续。

2

专科医院

3

奎文区住院、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来源:奎文社保中心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