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农民工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后仍可认定为工伤
作者:蒋明军 谢春艳
发布媒体:重庆法院网http://cq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6/id/1909019.shtml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5日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形成一股城市务工潮,但随之而来的农民工纠纷也日益增多。进城务工的农民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后,与用人单位能否构成劳动关系呢?
目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工伤保险纠纷案,认定农民工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后,与用人单位仍可形成劳动关系,不能成为除却工伤认定的理由。
搬运货物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
向国秀之夫晏贞坤出生于1950年10月12日,系农村居民。2011年4月晏贞坤在重庆市彭水县润溪乡社保所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平均每月领取养老金80元。
2011年12月26日,经人介绍晏贞坤到重百彭水超市从事搬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月2日19时许,晏贞坤在工作中搬运货物时突感身体不适,便在超市的消防通道处休息,后由其女婿邵玉洪送至彭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4时死亡。
2012年12月28日,第三人向国秀向被告重庆市彭水县人社局提出晏贞坤的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依法受理后,最终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彭水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15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晏贞坤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原告重百彭水超市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一审二审最终维持工伤认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水县人社局依法作出认定晏贞坤死亡性质属于视同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遂判决维持彭水县人社局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重百彭水超市不服一审判决,向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重百彭水超市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2011年12月26日雇佣已年满61周岁的农村居民晏贞坤为其搬运工人,并约定了每月的工资报酬,双方已经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晏贞坤生前是农民,无用人单位,即使达到法定60周岁的退休年龄也不存在退休的问题。晏贞坤的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晏贞坤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每月领取养老金80元,其保障能力较弱,基本不具备养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范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基本养老保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以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结合以上司法解释、规章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能构成劳务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进而不能予以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因为,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只能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
而现实生活中,因工伤获得的待遇补偿,往往要比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所获得的补偿要高许多。法官认为,就目前而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不属于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能力弱,基本不具备养老功能。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渐深入,各地纷纷建立和完善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待遇水平低,保障能力弱。以本案为例,死者晏贞坤从2011年4月交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至2012年6月因其死亡而终止,期间共领取养老金1200元,平均每月领取养老金80元。据统计,2012年度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502.06元,即每月需消费支出375.17元。从以上数据对比可以看出,重庆农村居民每月80元的养老金是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更不用说养老了。因此,就目前而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不能足以承担起农村居民的养老,并不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范围。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从以上概念分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着明显差别:一是保障对象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保证城镇就业群体,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的是农村居民群体。二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实施的,雇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强调的是自愿原则,是农民自愿参加的,虽然有政府加以引导,但不得强制。三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有弹性,农村居民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选择缴费档次,多交多得,一般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则是按照既有的规定进行缴费、支付。四是筹资结构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筹资方是用人单位,虽然个人也缴费,但用人单位缴纳的是大部分,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给予老年人基础养老金,同时对中青年的缴费也予以补助。五是养老金组成结构不同,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由此可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明显区别,并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范围。
来源:市四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