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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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小林于1993年5月3日出生,2008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在北京市某学校学习。
2012年3月20日,年满18周岁的小林入职某商贸公司,任手表专柜导购,工作规律为上一天班休息一天。
2012年7月10日,小林自学校毕业后继续在该商贸公司工作。
2013年6月1日,小林因脚扭伤而请假一天。
2013年6月2日,公司的店长发短信让小林办理离职。
后小林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在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6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出要求公司给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诉讼中,商贸公司主张,小林在校期间系学生身份,其勤工助学行为应属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虽然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但该规定并未明确排除在校生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如果在校生进行劳动的情况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不排除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
本案中,原告规律性地在被告单位上一天休息一天,规律性地按月领取工资长达一年多,被告单位对原告进行人身、组织属性的管理,这一切均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条件,而不符合上述意见中界定的“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适用第12条的规定。最终,我院认定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HR指引】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提醒:并非在校生就一律不建立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被认定劳动关系的案件并不少见,有些地区的地方指导性意见还有相关规定。
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京高法发[2014]220号)
23、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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