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且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便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有一部分参保人虽然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这时,参保人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来处理职工养老保险:
1、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离境定居人员社保权益得到更进一步保障,离境定居人员将根据有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享受养老待遇:
1/ 离境定居但未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含定居港澳台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符合下列条件,可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申领基本养老金。
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2/ 离境定居且已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①可书面申请退回个人账户存储额(须提供本人放弃国籍的相关资料),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②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申领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
另外,为保障参保人切身利益,《规程》明确强调了申请退休领取养老金前要办理好相关参保关系衔接:
①已参保的国有集体单位原固定工,未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先核定再申请养老金待遇。
②跨省、统筹区就业的个人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提前办理好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后再申领养老金待遇。
③分别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须先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后再申请养老金待遇。
来源:江门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