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鲁甸县2016年度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的通知
各企业用工单位、各位再就业人员:
根据《昭通市财政局 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昭财社[2014]2号)文件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下岗就业困难人员2016年度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原则,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一)我县下岗失业人员且持《就业创业证》的“4050”人员,目前从事灵活就业的再就业人员;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鉴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已享受满三年的不在今年补贴范围内,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到退休;
(四)对持《就业创业证》的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型集团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五)其余的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二、个人申报所需资料
(一)本人申请及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持本人《就业失业证》及复印件一份;
(三)本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
(四)属个体工商户的,持本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五)提供当年度缴纳养老保险完费证原件;
(六)提供本人一寸照片两张;
(七)原企业改编协议原件、复印件一份。
三、其他要求
请符合补贴对象的人员于2016年11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鲁甸县就业局办公室,逾期不申报者,责任自负。
联系人:谢忠宁
联系电话:0870—8124784
鲁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17日
来源丨鲁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编丨郭家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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