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就失去了选择的自由, 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必须照办。 于是,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此风险, 选择与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独立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的合同类型。 连续签订两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属于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项目合同结束后, 用人单位有选择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由, 并且有选择签订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的自由。
因此, 本案中小张与研究所虽然已经签订两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是根据 《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 研究所有权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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