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保
(ps:西安称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长缴多缴应多得
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现状如何?
截至2015年底,我国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4.81亿人,超额完成“十二五”规划设定的4.5亿人的目标。新农保自2009年试点以来快速推进,特别是2014年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 “城乡居保”) 后,制度运行总体良好。为激励农村居民参保,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为鼓励多缴,很多地方增加了缴费档次,提高了补贴额度。
导致参保居民不愿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一方面,农村居民资金不宽裕,特别是贫困农村居民收入偏低,导致缴费能力低;另一方面,政策激励不足。
其次, 某些基层部门不鼓励较高档次缴费。
再次, 集体补助缺位。 城乡居保政策要求国家、 集体、 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但绝大多数农村并不具备为参保人员提供集体补助的能力, 且集体补助缺少明确规定, 无强制力、 无具体经费来源和支出项目,有名无实。
最后, 社会补助作用微弱。
除了“多缴多得”,那“长缴多得”的激励效应又如何呢?
以四川为例, 按最普遍的100元缴费档次测算, 缴满15年后, 月养老金略超90元; 每多缴1年, 月养老金增加3元。如果只缴15年, 收益支出之比为10.81∶1;如果缴满30年,收益支出之比为8.11∶1。 总体而言, 收益远大于支出, 非常划算。 但如果考虑利率因素, 虽然长缴依然划算, 实际收益却显著下降。
特别是养老金如果采取普调政策, 会对收益支出比造成较大影响。 经测算, 养老金普增额度越大, 收益支出比越大。 对于只按100元档次、 只缴15年的参保人而言, 养老金如果增加80元, 收益将是支出的20倍以上。 但对于同样档次缴满30年的参保人而言,收益约为支出的13倍。
实质上, 在 “多缴多得, 长缴多得” 的激励机制背后, 还隐含作为前提的激励———“多活多得”。 按照制度设计,无论选择何种档次,也无论缴满15年后再长缴多少年,参保人退休后第11.58年 (11年7个月)时个人账户余额出现赤字。如果不幸早逝,个人账户余额会一次性退还继承人,加上丧葬补贴,也不算吃亏。但只要活过11年7个月,所有养老金实际都由政府负担。
2015年我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6.34岁,但各地人均寿命差异较大,北京、上海、杭州等多个城市人均寿命达到80岁,云南、西藏等地区人均预期寿命在70岁以下。 如果农村居民能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低于11年7个月的阀值,任何激励效应在低预期寿命面前都会断崖式跌落。
与基本养老保险类似,城乡居保也面临缴满15年就足够的认识误区。事实上,长缴多得不容置疑, 只是边际收益会递减。然而不少地方对缴费困难群体的代缴以最低档次为标准,以15年为上限,造成15年即足够的误解。困难群体的生计既然由政府承担托底责任,就应当持续代缴至退休。
城乡居保参保者背离政策导向,进行逆向选择的表现有哪些?
一是年长者更愿意参保。缴不了几年就能领养老金,接近60岁的农村居民参保意愿更强,参保率更高。有些农村居民家中尚无60岁老人,且自身年纪尚未满45岁,想等到政策稳定后再缴费参保。相比之下,老年农村居民的利益体现得较直接,而在青年农村居民身上,利益的直观体现不明显。
二是高收入者获得补贴更多。实践中, 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多是经济殷实的家庭,很多拥有稳定产业的富裕农村居民嫌最高缴费档次太低。 由于缴费多者财政补贴也多, 质疑保富不保穷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 如何在公平和效率间求得平衡是一项棘手的挑战。
三是更愿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社保体系的建立、 险种间衔接办法的出台, 本意是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务工时有职保保障, 返乡时有城乡居保保障, 终极目标是扩大覆盖面, 提升全民保障水平。 但按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街接办法,参保人员从城乡居保转入城镇职保时, 原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保个人账户, 但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保缴费年限。 至于如何折算迄今无细则。 实操中, 多地既不合并, 也不折算, 这必然降低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保的意愿。
我们应该如何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激励机制?
第一, 强化惠民政策的宣传, 通过典型案例简明准确告知农村居民如何参保, 如何接转,如何获益。
第二, 发挥制度的正向激励效果, 完善制度和调整政策时, 要遵循 “多缴多得、 长缴多得” 的导向。 最低缴费档次要限制、 要提升, 延长缴费要鼓励、 要优化。 尽快出台按年龄段、 按农户收入水平给予差别补贴的政策。
第三, 减轻基层财政负担, 上级部门要注意均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区域、 区位邻近市县之间的城乡居保负担。 整合卫计委、 老龄委、 民政部的老年扶助政策, 综合权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权利义务, 近期更加关注公平, 远期兼顾公平和效率。
第四, 探索社保补贴与农业产业之间的关联, 定量把握农村社会保险在调节农村居民收入、 减轻农村负担、 促进农业发展的机理。 探索构建农村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尽早启动居民年金试点, 尽快引入商业养老保险。
第五, 拓宽农村养老保障筹资渠道, 明确集体补助和社会捐赠的税优政策。 尽早制定基金投资政策, 允许购买国债、 参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 允许并鼓励保险、 基金、 信托、 银行等商业金融机构参与基金运营。
第六, 提高经办能力, 提升服务水平。 增加农村集中征缴次数,允许延期缴费, 最终实现日常缴费。 提高城乡居保统筹层次, 力争“十三五”期间实现省级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