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社保中心昨对外发布公告表示,若在今年10月31日仍未选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从今年11月1日起,将不能进行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结算,提醒市民尽快办理。
据了解,早在2016年5月,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对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选定费用结算机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2016年7月,珠海市社保中心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门诊特定病种结算机构年度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将《通知》中的《公告》张贴在显要位置,协助参保人做好相关选定和变更工作。
此外,社保中心多次对我市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发送手机短信告知:从2016年7月1日起,门诊病种参保人应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至3家作为其门诊病种的费用结算机构,其中至少一家应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016年8月1日至10月31日作为过渡期,参保人在此期间可直接到新选定机构办理选定或变更手续。未选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从2016年11月1日起,不能进行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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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社保中心负责人提醒,在过渡期最后一天(10月31日)仍未选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会面临无法结算的问题。
除此外,2016社保年度需变更费用结算机构的,应在2016年10月31日前到新选定的机构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下一社保年度需重新选定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结算机构的,应于下一社保年度开始前3个月(即每年4月至6月)到新的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结算机构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机构。
来源珠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