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应承担相关责任

来源:泰兴普法作者:日期:2016-10-10

农民工张某长期在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工地上做工。2012年7月12日,张某在该公司建设项目工地上粉刷外墙时受伤,当日被送到医院治疗,共住院33天。张某要求建设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该公司拒绝。张某求助于滨海县总工会,县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张大凯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分析情况后,认为目前最紧迫的是解决该职工前期医疗费用问题,因此第一时间联系建设公司负责人,向其阐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在援助律师努力下,该公司支付了张某医疗费20余万元,但拒绝进一步承担其他工伤责任。援助律师及时帮助张某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构成工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随后援助律师代理张某提起仲裁申请。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多次开庭,认为建设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裁决建设公司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计28万元。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遭遇职工工伤后的责任纠纷案件。本案中,张某在该公司建设项目工地上受伤,理应由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使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同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是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是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由谁来承担相关责任?

  本案中,职工张某在用人单位拒绝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情况下,求助于当地工会,获得了援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当地工会组织帮助张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即法律设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完成了伤残鉴定。

  工伤认定后,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获得相关费用。但是建设公司没参加工伤保险,更没缴纳工伤保险费。显然,这一费用不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是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是法定的,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参加社会保险,都逃避不了法定责任。故应由建设公司保障张某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本案在工会法律援助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部分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和相关知识,一旦发生工伤,常常不知所措。工会组织的援助,为他们撑起了一把保护伞,维权也就有了保障。

来源:法润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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