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民李某2013年6月到某物流公司工作,单位多次要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均遭到李某拒绝。2013年7月,李某写下了“本人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的声明,该物流公司遂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5月,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2016年6月,人社部门认定李某系因工死亡。李某的近亲属因此要求该物流公司支付李某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而该公司认为公司是因李某本人原因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李某的声明写明所有后果由其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公司不能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只能从人道角度适当给家属一定的补助。李某家属和该物流公司各执一词,双方就赔偿数额争执不下,李某亲属遂向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因工死亡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李某虽然出具了书面声明,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李某作出的“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声明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物流公司没有依法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现李某因工死亡,其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义务应当由该公司承担。因此,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本案,最终支持了李某亲属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该物流公司支付李某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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