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出台三项优惠政策

来源:12333保险导航作者:日期:2016-10-08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支持创业的作用,市人社局、财政局转发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5〕59号文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暂行办法》(豫人社失业〔2016〕11号),《办法》出台了三项优惠政策。

一、一次性创业补助

 为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我市将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扶持、促进失业人员上岗就业。根据政策规定,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身份证、自主创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申领表等。失业人员需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

二、借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在坚持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每年可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数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借用时间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年初借出,年底收回本息。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按照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的额度,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三、就业安置补助

 我市对吸纳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也将给予就业安置补助。政策规定,凡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满1年的用人单位,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将可以享受就业安置补助。补助金额按用人单位实际安置人数及签订合同期限,确定补助金额。每增签1年劳动合同增加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但是,用人单位招收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一年以内重新招录原单位失业人员的不得享受此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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