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日,记者从市石改办获悉,泉州市石改办下发文件,对居住在石结构房屋的贫困户改造对象、补助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有两类原未享受泉州市财政补助的改造对象,此次被明确列入泉州市补助范围。
根据泉州市石改办下发的文件,我市有三类居住在石结构房屋的贫困户改造对象,即:.农村低保户;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后两类改造对象,此前我市均给予补助,但未纳入泉州市补助范围。此次文件下发,意味着后两类对象正式列入泉州市补助范围。
根据文件,以上改造对象全部按低收入家庭进行补助,即在享受中央资金每户7500元的基础上,县级资金按实际居住人口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12000元,每户最高不超过48000元;泉州市级补助标准为每人6000元,每户最高不超过24000元。(记者 吴汉松 通讯员 张振海)
来源:石狮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