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
(三)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
提取流程
1、职工本人或提取人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时限等规定的,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携带其他相关申请资料向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审核。
2、职工所在单位应对职工或提取人提供的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及有关要求的,在提取申请表中签署同意提取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职工本人或提取人持经单位审核同意的提取申请表和其他相关申请资料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管理机构“终止劳动关系职工集中封存户”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集中托管户”管理的,可直接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职工或提取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符合提取条件、时限等有关规定的,如职工所在单位不予审核或不出具同意提取的意见,职工可直接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但须另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陈述原因。
4、管理机构受理提取申请时,对职工或提取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或未能提供申请资料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5、管理机构受理职工或提取人提取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无特殊情况或不需另行调查的,可即时予以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6、 管理机构对经审核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办理提取。对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须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提取材料
(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房屋类型材料:
1.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或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或预售、销售)合同。
2.购买自住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和公房出售审批证明。
3.购买自住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或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买卖)合同或批准文件。
4.拆迁户回购自住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或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其购建房金额。同一内容的提取,一般给予提取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2.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内实际偿还的住房消费贷款本息总额。
3.按期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的累计金额不能超过规定可提取的已还本息金额。
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其一年实际支付的房租。一般每年给予提取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
4.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
5.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在本市重新就业
6.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7.出国、出境定居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提取时间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从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放宽到1年内)提出申请。
2.部分或全部偿还房屋贷款,在贷款偿还后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
3.按期偿还房屋贷款,在每年的1-3月份和7-9月份两个受理期进行集中办理。
4.到账时间,自受理申请日起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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