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客户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用理赔后,再到深圳市社保局进行剩余费用报销时,被社保告知:“商业保险理赔后,社保不给报销。”
不能不知道的
社保与商保医疗费用报销顺序
深圳市社保局下发社保内部文件通知,明确规定:
对于所有曾在第三方报销过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社保局均不予报销。
为保护客户利益,避免出现保险公司赔付后社保无法报销情况出现,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对于凡是购买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客户,就诊时因客观原因未刷社保卡而自行垫付医疗费用的客户,在理赔时请先前往社保局柜台进行人工费用报销后再向公司申请理赔,此类客户因发票原件已提交社保,故理赔时无需提供发票发票原件,提交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和《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或《深圳市医保病人住院结算清单》原件即可。
02
对于凭社保卡正常就诊,医疗费用已经社保支付的客户,维持现有规则和流程不变。
03
对于外地社会保险参保客户,因目前各地社保政策不一,客户申请理赔时请务必告知客户可能存在问题并与客户进行确认。
谨记:有社保的客户请先在社保报销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