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山东人社”微信公众号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再次调整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近年来,我省加大失业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力度,实现了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基金收入连年增长,基金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同时,积极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 我省自2007年至2016年已连续10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今年,在综合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主要考虑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再次较大幅度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次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档次确定为3个,其中,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威海等市为每人每月1000元,枣庄、济宁、泰安、日照、莱芜、临沂等市为每人每月950元,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市每人每月90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比原标准平均增加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