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前《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整合城乡居民医保要实行建立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七统一”,从明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统一。过渡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执行原有政策,基金分别核算。
新农合管理职能划归人社部门管
据市人社局医保科工作人员介绍,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目标,推动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统一管理体制管理,将卫生计生部门(或其它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服务职责与人社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整合,重新组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市、县(市、区)人社部门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职责整合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有关工作,乡镇(街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可挂医疗服务中心牌子。将市卫计委(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张湾区、茅箭区卫计局,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卫计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卫局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人社局,由其医疗与生育保险科承担。将张湾区、茅箭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卫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业务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整合,撤销市卫计部门、张湾区、茅箭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现设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职责整合后,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将市、县(市、区)卫计部门(或其它部门)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职责的编制、人员和经费整体划入同级人社部门管理。人员力量不足的地方,在本级人员编制总额内适当调剂,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工作力量,逐步实现行政管理、资金管理、经办服务的统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整合至新制度运行之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独立核算。制度整合期间,不得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
城镇居民医保打破城乡界限
据市人社局医保科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整合工作要求,将统一覆盖范围,城镇居民医保打破城乡界限,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具有本市户籍但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均属城乡居民医保实施范围,应按规定参保。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就读的在校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受户籍限制。
各县(市、区)要按照相关要求,全面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不断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和标准统一
根据省政府相关精神,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和筹资标准。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家庭)缴费相结合,建立结构统一、分担合理、动态调整、稳定可持续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强化个人缴费责任和意识,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筹资制度,即政府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学生和普通居民的人均补助标准下限、参保缴费、居民缴费档次的划分执行省里统一规定。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老人、农村五保对象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等参保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缴费,相应提高政府补助。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根据文件要求,将统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执行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确保整合后保障水平不降低。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同时,还将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完善异地就医(含异地安置人员)政策,保障城乡参保人员正常待遇。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大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精准扶贫的信息共享和服务衔接机制。在新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出台之前,继续执行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十堰市脱贫攻坚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扶指[2016]2号)“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的相关政策,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医保参照执行。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逐步实行城乡居民医保、大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即时救助的“一站式”服务。
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合并
据悉,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统一参照使用国家和省里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个目录,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与标准目录。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按照城乡统筹、就近便民、分级诊疗、规范服务的要求统一规划、统筹管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重点加强对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监督,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有效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合并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合并前完成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工作,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明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统一
工作方案要求,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整合工作平稳过渡,在整合期间不得调整原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和新农合政策。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据了解,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57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150元/人。即:各类大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居民(一档缴费)由原来的90元提高至120元,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由210元提高至240元,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岁及以上老人由140元提高至170元。低保、重残和“三无”人员不缴费的政策不变。参保学生申报缴费的时间截至9月30日。其他居民的申报缴费时间为10月1日至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