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药店监管的两大趋势

来源:南安市医药行业协会作者:日期:2016-09-22


文:第一药店财智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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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人社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医保药品需占药品总数的80%以及原则上不得陈列日用品、食品、化妆品等非医药类商品等条款引起行业普遍关注。其实,自2016年1月放开医保行政审批以来,医保店宽进严管已经是大势所趋,包括广州等“宽松派”在内的地区,也屡次将禁售非药等条款写入征求意见稿。通过梳理各地陆续下发的相关管理通知,第一药店财智发现,总得来看,医保店监管呈现两大趋势,这也提醒药店经营或应进一步顺势而为。


趋势一

审批制度改协议制,医保定点稀缺资源价值不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的要求,全国各地陆续正式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在此基础上,公开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产生方式,健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提高协议的约束性成为地方人社的重点工作。如江苏省在今年4月份下发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各设区的市要统一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谈判协商内容,适应付费方式改革、医药价格改革、医保医疗行为监管、异地就医结算等政策和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协议文本,并根据医保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及时补充完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长期协议与短期(年度)协议相结合的运行模式,提高协议的执行力和约束力。”


此次,江西省在上述通知中也明确提出,将进一步完善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基本要求中,第一就是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建立定点医药机构评估机制,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第二则是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条件,统一评估规则和程序,优化定点医药机构服务条件与结构分布,规范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和签约行为,营造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良好环境,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可以说,行政审批转协议制后,公平、公正、公开的协议评定方向已经在各省市得以落地,据第一药店财智最新了解到,如在广东惠州,七年未放开的医保定点评定刚刚在9月份重新对全市药店公平放开,只要符合协议要求的药店,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曾经的医保就是一切的日子逐渐成为历史,医保定点资源的稀缺性将逐渐淡化。


趋势二

宽进严管,有进有退


从全国范围来看,协议制对于医保定点药店的要求整体是宽进了,总体来看一般给出的协议条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省、市、县(区)有关药品经营及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经营、药品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2.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式营业6个月以上,通过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提交申请之前一定年限内无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记录。

3. 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对药品购进、销售、库存实行规范管理,有完备的进、销、存明细记录,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设施,进货渠道正规、合法,账、票、货相符。

4. 药店有规范、健全的内部销售系统,支持销售数据查询和导出。

5. 药店有相关专业资质人员,如药师,执业药师等。

6. 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从40-80平方米不等(视位置而定)。

7. 药品供应品种要求在1000-2000种不等,部分地区如江西省对医保药品提出具体要求。


相对于在审批制时期有距离要求、经营年限要求等,协议制整体门槛放宽了。不过,在各省的文件里,常态化的动态监管也越来越频繁地被提及,相匹配的也纷纷提出建立解约退出机制。如江苏省就推行三大监管管理手段:


(一)协议履行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遵循服务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协议。对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追究违约方责任。


(二)行政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抽查、调查、约谈等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评估、签约、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督查意见。


对经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嫌违规行为的,要进行专项重点督查。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要求如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


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三)社会监督。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探索通过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引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险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1、第三方评价。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学会、高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医药专业知识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协议条款内容等,对定点医药服务行为进行公平、公正评价核实,准确掌握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服务情况,为监督服务协议履行、完善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政策提供客观依据。


2.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采取对参保人员问卷调查、电话访问、信件调查、媒体网络调查等方式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管理进行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其服务管理水平,查找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促进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提升医疗保险的社会满意度。


3.社会监督员监督。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邀请部分热心公益事业、思想觉悟高、政治素质好、有一定医保政策知识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监督情况。社会监督员反映的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作为对定点医药机构处罚和退出的依据。


江西省也提出需“对已签约的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要建立常态化的解约退出机制,密切跟踪,对履约能力进行动态评估,避免‘一评定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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