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详细规定
记者9月18日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地税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为贯彻去年12月我省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保费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金计发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通知细化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对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公务员、机关技术工人、机关普通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年度缴费基数分别给予界定。其中,年终一次性奖金也被纳入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公务员、机关技术工人、机关普通工人的个人年度缴费基数;绩效工资被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
通知细化了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工作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过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对新办法超出老办法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是:对第一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对第二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次类推,对过渡期最后一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通知
还对两种特殊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作出规定。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70周岁以后继续工作的时间,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或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