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来源:遂昌人社作者:日期: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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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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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本原则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政府适当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为缴费基数,按不低于8%的比例缴纳。所征收基金按规定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的2%缴纳,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企业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不低于5%的比例缴纳,城镇个体劳动者按照企业缴费比例执行,所征收基金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退休(包括退职和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个人不缴费。其参保人员(含城镇个体劳动者)符合退休条件时,连续缴费年限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退休后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待遇。未满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补足。

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政府补助: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终累计结余少于本地上年度2个月支付水平的,当地政府按不低于本地上上年度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1%补助统筹基金。
2、医疗待遇
(一)门诊待遇:

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其他门诊统筹定点单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400元(含)以下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30%和20%,400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40%和30%,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

建立个人账户(含定额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账户支付,超过个人账户当年额度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
(二)住院待遇:统筹+高额补助+大病医疗保险
(三)大病医疗保险
政策依据:丽政办发【2013】184

对象: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未享受公务员医疗保险,人均缴费25元/人/年 

报销额度:经过统筹、高额补充报销后,个人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政策范围内报50%,年度最高报20万元。
(四)特殊病种:

列入特殊病种范围的病种有:恶性肿瘤、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主要脏器功能衰竭症、脑血管意外、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慢性病毒性肝炎、帕金森病、肺结核、儿童孤独症(自闭症)、完全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特殊病种办理:参保人员患有的规定特殊病种要求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的,先填写《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审批表》,并提供二级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近一年的病历、相应的检查(化验)结果等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认定结论。享受时间从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特殊病种待遇:按规定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按1000元设立起付标准。一个结算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与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特殊病种门诊用药处方量不超过30天。使用中成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一种;接受康复治疗的限一项;接受肿瘤标志物、ct、mri检查和肝炎病毒指标测定的,每半年限支付一次。

(五)异地就医规定

城镇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实行市内互认,即参保人在市内跨县(市、区)就医的,均不属于转院治疗。

市外省内当地定点医疗住院的,符合职工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先有个人自付10%后再由统筹基金按参保地的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省外境内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先由个人自付20%后,再由统筹基金按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
(六)异地安置

本县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派驻外地工作或异地安置(跟随子女),由本人选择赔案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统筹基金按参保地规定支付。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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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以家庭为单位,个人交220元/年,各级财政补助440元/年。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包括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残疾人、计生特别扶助对象等人员跟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农村户籍少数民族个人缴费部分的 50%县财政承担。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百岁以上老人,政法机关授予的见义勇为称号的居民,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独生子女母亲,担任村支书、主任和会计 15年以上且年龄 60周岁以上的村干部及“三老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继续享受由县财政承担 100元的优惠政策。上述个人缴费减免优惠政策必须在整户参保的基础上才能享受;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多项减免政策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项。

部分特殊人群的参保缴费:新生儿出生后 2个月内参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部队转业人员(含退役义务兵)、婚嫁迁入、华侨恢复户籍、收养、职工医保中断人员,在转业、户籍迁入、职工医保中断后 1个月内参保的,从中断起享受相关待遇。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后 1个月内参保的,从刑满释放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等人员参照执行。上述人员如按前述规定参保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在规定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的, 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参保并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含政府补助部分)后, 从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2.医疗待遇 
(一)门诊待遇:

门诊医疗费800元以下在统筹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报销 70%,其他医疗项目费用即时结报30%,800元以上报5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及时结报10%。年度内累计报销额为500元/人。
(二)住院待遇:统筹+高额补助+大病医疗保险
(三)异地就医规定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后,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县( 市 、 区) 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包括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 应当先由个人自理规定的比例后, 再按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待遇标准支付。具体比例为:县外市内的 10%;市外省内的 15%;省外境内的 25% 。
(四)费用报销时间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市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包括殊病种门诊)产生的未经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 应及时向参保经办机构申请待遇支付 。次年 6 月 30 日 后, 经办机构不再受理 上年度医疗费用的报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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