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相关争议现在由谁管?

来源:强格乐管理咨询作者:日期:2016-09-14

有关社保缴费争议的管辖所属问题,我们从仲裁、法院审理及执行的三个层面进行观察。

 

1,劳动仲裁对社保缴费的裁决问题

有关劳动仲裁对社保缴费的裁决问题,自2010年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各区劳动仲裁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三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是和法院一样不予受理;第二种是仍旧正常受理;第三种是对劳动者有多个申请要求时,如发现有补缴社保的请求,要求其另行对社保补缴请求单独申请,这种做法是为了和法院衔接,便于法院对社保纠纷的不受理工作。

但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4年6月19日发布《上海市关于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的通知》,明确了“201471日起,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案件。同年9月18日又发《上海高院关于社保缴费争议仲裁裁决裁审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对于仲裁机构针对社会保险缴费争议做出不予受理通知或裁决调解书后,人民法院是否需要立案、执行也做出了解释。

其实,早在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已明确规定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在2010年9月1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则明确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院民一庭的庭长杜万华在答记者问时,也曾就社会保险相关争议的处理方法做出解释:“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自“司法解释(三)”实施,2011年起上海的法院在审判阶段对于仲裁阶段已经做出裁决的社会保险缴费争议,其实早已不再受理了。对于仲裁阶段做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的裁决,法院是否执行的实际操作,上海各区法院的执行仍然不一致,故高院这次明确规定以仲裁受理日期为准,2014 年7月1日以前受理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争议,常见的一般包括缴费基数不足额、年限不足等争议,做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应当执行;而7月1日之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就也不再受理了,即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的,得到的将是不予受理通知书。

 

2,法院对社保缴费的审理问题

自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上海各级法院逐步开始停止受理社保缴费争议。但仍受理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而导致劳动者损失的纠纷。比如,用人单位未给某员工缴纳任何的社会保险,当该员工生病就医就会无法正常使用医保,从而导致其全部自费就医,如该员工要求法院判令用人单位赔偿他无法享受医保部分的损失,法院应当受理,但该员工起诉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法院将不予受理。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最高院认为:社保缴费征缴属于行政管理,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不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纠纷,更不属于劳动纠纷,应当不予受理。

 

3,法院对社保缴费的执行问题

最后,有关法院对社保缴费的执行问题,当法院不受理社保缴费纠纷后,自然也就不会存在对该类案件的执行问题。但按前文所述,由于劳动仲裁无执行权,法院又必须对劳动仲裁的裁决进行执行。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怪异的现象,对此,上海各区的操作也不同,有的区县执行,有的不执行。为此,14年9月18日上海高院发布了《关于社保缴费争议仲裁裁决裁审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始全面停止对该类案件的执行。

 

4,仲裁、法院都不受理了,那么社保缴费相关争议现在由谁管呢?

 

虽然仲裁不受理,法院不执行了,但这并不代表就不解决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的情况了,而是通过其它的途径解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也就是说,劳动者因社会保险缴纳年限不足或者基数不足额,拨打12333、或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社保中心举报或投诉仍不失为最简便、有效的解决方式。

近两年来,上海加强了对社会保险欠费情况的社会监督,根据有关精神,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将依法督促缴纳,限期仍不缴纳的,对欠费事实清楚、数额较大等情况,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有权通过社会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对其单位名称、违法事实向全社会公开告示。

在社会新闻媒体以及市人社局政府网站的社会公示平台,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实施公示。社会公开告示内容主要为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的名称及违法违规行为。

市人保局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也加强对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稽查和审计工作力度,每年都将委托专门审计事务所进行该项工作,同时扩大每年稽查范围,提高审计比例,甚至有的将连续多年,对于欠缴费用都将予补缴。 

 

附件:

上海高院关于社保缴费争议仲裁裁决裁审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

全市各法院:

日前,高院立案庭、民一庭、执行局与上海市人力资源与杜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就社会保险费争议的裁审衔接问题达成备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后,对于当事人不服仲裁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而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仲裁机构就2014 年7月1日以前受理的社会保险缴费争议做出的有效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高院立案庭、民一庭、执行庭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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