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适用标准了

来源: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作者:日期:2016-09-10

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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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提升审判质效,石狮法院制定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标准的指导意见》,作为审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赔偿数额的参考,及作为相关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在调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案件的参考依据。


  《意见》指出,石狮范围内的城乡划分原则上按村委会或居委会来区分,居委会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村委会按农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至于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受害人需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才可按城镇标准以计算相关赔偿费用,仅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不予支持。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原则上以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居住证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为准,需证明受害人至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关于医疗费和误工费,《意见》指出,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票据并结合门诊、住院记录、用药清单等予以确定;根据医嘱需另向药店购买药品的,需提供医嘱及购药正式票据。而误工时间,原则上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证明确定,比如医嘱卧床休息、不能负重等情况都可以计算误工时间,误工时间应当包括伤者住院的时间。


  在误工费的计算上,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但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的,按该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且无法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的,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农村居民按农林牧渔业的平均工资计算,城镇居民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意见》还就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提出具体的赔偿标准。(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吴志生)

内容转载自: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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