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三类人可补缴职工养老保险!所有问题,这里都有解答

来源:掌上威海作者:日期:2016-09-10

昨日,威海晚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自今日起,我市全面启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业务。

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就补缴范围、条件、基数和比例等加以明确。

针对这项工作,社会有传闻“听说最近有个政策可以花钱买保险”,我市人社部门负责人说:“这是一个误传。省《补缴通知》主要是解决《社会保险法》之前具有工作经历,而未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历史遗留问题,是符合条件的可以补缴,不是‘花钱就可以买’。”在补缴范围上,《补缴通知》明确规定,三类人员可以进行补缴。“第一类是我市企业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人员。”市人社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类人员可以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类人员是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资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类是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那么,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该负责人告诉记者:“首先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然后是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以及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即可。

除了谁可以补和需要提供什么资料以外,想必很多人更关心需要多少钱。针对补缴基数和比例的问题,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也给予解答。

据其介绍,按照规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符合补缴条件的应将欠费或中断部分一次性补齐。补缴比例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比例执行。补缴基数统一按照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发待遇执行的历年社会平均工资60%。其中,1993年以前的欠费,补缴基数按照1993年社会平均工资2365元的60%执行(不保留小数),加收利息。

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则均以补缴时的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看看这些条件,你符合吗?如果符合条件,需要去哪里办理呢?“如果之前从未参保,就到户口所在地办理。举个例子,比如说一位市民现户口在环翠区,而本人原来在荣成市的一家企业工作,那么这位市民就需要提供原来在荣成市工作的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环翠区办理。”该负责人介绍说,“如果是参保中断人员,则在已参保地办理。”该负责人特别强调“有一点需要和补缴人员交待清楚,在2014年底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符合补缴15年以上条件的,补后即可办理退休手续,次月领取养老待遇。还有一点,所有补缴人员要注意,因为每年的缴费基数不同,如果拖入下一年,补缴金额可能会比原来多。并且,每年的平均基数由省统一公布,公布时间约在五、六月份,因此每年的上半年无法办理补缴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解释十分明确,‘对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务的行为。’”该负责人表示,工作人员要严格把关,申请人员提供的资料一定要真实有效,切勿造假,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完全责任。



补缴那些事儿,

晚报姐都帮你问清啦!



得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要出台的消息后,不少读者向“晚报姐”打听有关此次补缴政策的信息,也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问题。别着急,你们关心的补缴问题,“晚报姐”都帮大家向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打听清楚啦。


1省《补缴通知》规定哪些情况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有人问:“是不是花钱就可以买保险”?这是错误的理解。省《补缴通知》主要是解决《社会保险法》之前具有工作经历,而未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历史遗留问题,不是“花钱就可以买”的。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补缴:

一是我市企业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是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省《补缴通知》规定的补缴基数和比例

一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符合补缴条件的应将欠费和中断部分一次性补齐。补缴比例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比例执行。补缴基数统一按照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发待遇执行的历年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其中,1993年以前的欠费,补缴基数按照1993年社会平均工资2365元的60%执行(不保留小数);1996年之前的欠费补缴利息按照5.4%执行。

二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的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3补缴人员的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凡按省《补缴通知》申请补缴的,均自我市企业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之日起,计入或补建补缴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照个人账户历年记账比例记入或补建;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保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补缴基数8%的比例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 统一从2011年6月由后向前予以记录。其中,补缴中断年限的,也自后向前予以记录。


4补缴年限和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一是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原已按省、市有关规定,首次参保时已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再按照省《补缴通知》规定补缴的,累计补缴年限不超过10年。

补缴后继续缴费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是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此次补缴政策限定的年限,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5符合条件的人员怎样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省《补缴通知》要求的所需材料,在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未参保的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要求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已参保的在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要求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6补缴需提供哪些资料,具体怎样办理?

补缴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具体为,省《补缴通知》正式实施后,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1995年之前的欠费,需由单位提供职工档案,确认为连续工龄的可申请补缴;补缴1995年之后的欠费,需由单位提供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经办机构审核后可申请补缴。以个人身份补缴的,1995年之前招用的原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用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经确认后申请补缴的,其补缴基数和利息参照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规定执行。


7军龄能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军队转业、复员、退役人员,军龄作为工作经历并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但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比如说,某退役人员军龄5年,其退伍后按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了15年,其5年军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8补缴与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怎样衔接?

按省《补缴通知》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制定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7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6号)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符合省《补缴通知》规定条件,可自愿选择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停发。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


9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又按规定补缴参保后,其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

原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 起,停止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原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然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10补缴后能不能同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困难补助等待遇?

社会保险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


1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曾经在不同单位参保并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怎么补缴?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可以补缴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在其他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12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现单位为乡镇企业的,补 缴年限如何确定?

省里规定,现单位为乡镇企业,或曾经为乡镇企业,并已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存续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保未保年限的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


13曾经有过工作经历,或者是个体工商户,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能否以个人身份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曾经有过工作经历,或者是个体工商户的,本人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也可 以个人身份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 的时间(避免出现“中人”),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14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15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人账户如何计入或补建?指 数如何计算?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补缴基数的8%,按年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不打开,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补缴后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按补缴指数(0.6)和实际缴费年度指数合并计算。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补缴指数×补缴年限+实际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16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达 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

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2014年12月31日 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础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17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如 何计发基本养老金?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所在市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原固定职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其中,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当地已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也已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其连续工龄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年限可以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没有参保缴费的,只有所在市实行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可 以视同缴费年限。当地(包括省直)没有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 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18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其退休时间如何确定?

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其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次月起领取。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又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的人员,其退休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次月起领取。


19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可以在10年以下自行选择补缴年限吗?

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但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 限必须满15年。


20对曾经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人员能否补缴?

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过工作经历,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符合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省里规定,这类人员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21补缴人员因档案缺失无法确认出生时间怎么办?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用以核定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的出生时间的确定,严格按国家规定办理。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由于申请人档案缺失或不完整,其出生时间的认定统一按照本人办理时提供的第二代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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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晚报记者 王雪云 通讯员 姚海涛 沈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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