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符合上述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办事流程
申请时限: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员工在发生上述情况时,请及时反馈人力资源部,积极配合提交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
员工填写准备:《工伤认定申请》、医疗诊断证明(初次)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盖鲜章)、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认定结果:
一般在提交材料后15天内得知是否受理,60天内得知认定结果。
报销工伤医疗费用
办理范围:在30天内提供工伤认定申请并认定为工伤的。
员工需准备的申报资料:工伤决定书原件;住院治疗的需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出院证原件、发票原件;门诊治疗需提供发票原件及相对应的处方原件。
办理时间:每月1-20日员工提交报销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每月21-25日至医保局办理,次月15日后查询报销结果。
劳动能力鉴定
办理范围:
伤残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工伤鉴定一年后的复查鉴定、工伤旧伤复发确认、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2.申报材料:
工伤认定结论书复印件1份;医疗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相关病历及检查报告等资料,须加盖鲜章);职业病的需提供职业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鉴定体检时携带身份证原件);被鉴定人一寸近照5张及申请表4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3.鉴定费用:
300元/人次
4.办理流程及时间:
由被鉴定人自愿申请办理,将申报材料交旌阳区医保局302室或三楼1号窗口。工作日均可办理。
5.办理时限: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自结论作出后20日内发放鉴定结论书,取件时凭受理回执单、本人身份证领取结论书,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提供受理回执单、双方身份证或当事人委托书与被委托人身份证。
6.再次鉴定: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7.复查鉴定:
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后,伤病情有发展变化的,按上述程序申请。
报销工伤伤残待遇
办理范围:在30天内提供工伤认定申请并认定为工伤的。
申报资料:《一次性待遇申领表》、伤残鉴定结论书原件、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
办理时间:每月1-20日员工提交报销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每月21-25日至医保局办理,次月15日后查询报销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