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了本来就很让人糟心,
但如果在生病期间还被单位开除了,
那该让人多么心痛!
近日,一则“甘肃交大某学院32岁女教师刘伶利因患癌症被学校开除”一事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女教师在2014年6月被查出肿瘤,但请假时的病因是盆腔炎,2015年1月,校方以连续旷工为由将她解聘。此后,刘伶俐癌症发作,于2016年8月14日离开了这个世界。
开除一位正在癌症治疗期间的员工,这样的决定不免让人心寒。同时这件事让许多工作在一线的职场人士感到不安,我们不禁会问,万一企业职工生了大病,他的工作还能保住吗?企业能抛弃他吗?
今天,苏州人社君就为大家来说说这事!
我们先来看看,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个肯定和一个疑问。
一个肯定:企业可以解除与患病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一个疑问:什么是医疗期满?
下面解释一下什么是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的规定:
医疗期就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另外,《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综合上述2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2点:
1)医疗期的长度不同,一般在3个月到24个月之间;而在实践操作中,一般医疗期有多长,具体要看工龄而定。
2)在这个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与患病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但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处于医疗期内的员工,并非企业绝对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只是明确了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并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进行过错性解除和协商解除。
此外,患病员工还享有什么权益?咱们往下看↓↓↓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除了国家层面的文件,《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对此有更详细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另外,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以“刘伶俐事件”为例,目前媒体所披露的最新进展是:8月22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承认开除刘伶利的行为违法,并在其官网发表道歉信,除补发她7.2万元的工资和丧葬费外,还要支付精神损失费等其他的经济补偿。目前,家属与学校就赔偿已经达成一致。希望这迟来的补偿和道歉能些许地安慰她的在天之灵!
重点来了!
苏州人社君在此想对广大奋斗在工作一线的职场人士们做四点温馨提示:
第一、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刘伶利在查出癌症后,因为在北京治疗没有及时交上假条,被工作单位以“连续旷工”为由开除。从这点上讲,如果企业职工发现自己不幸患病,发现病情后一定要及时和单位沟通。没有告知单位就消失,被算成旷工,对职工不利。
第二、熟悉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
【小贴士】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企业职工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参加社会保险的同时,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健康类商业保险,是预防万一的选项之一。
第四、不管工作多忙多累,注意锻炼身体,在乎自己的健康!
工作很重要,身体更重要!
同意请点ZAN!
(来自:苏州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