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根据中府办〔2016〕47号文件的精神,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按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我市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我市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税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阶段性下调基准费率,对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实行阶段性调整,调整后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3%、0.5%、0.6%、0.7%、0.8%、0.8%、0.8%。
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其中,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阶段性下调基准费率。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依据缴费单位的行业分类对照调整,一般情况下无需参保单位另行申请调整。对2016年7月、8月已按原标准缴费的企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予以退费处理。
东升发布编辑部
编辑:小镇青年
来源:东升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