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1日,人社部颁发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正式实施。
该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基本办事流程如下:
1、在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
2、在转入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
整个转移过程规定时限为45个工作日。
按规定处理个人账户,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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