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
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此期间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资的70%、60%;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
什么情况下费用支出需要工伤职工本人负担?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职业病本人同意或要求,超出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外所发生的费用;未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的费用;未经批准进行康复性治疗以及旧伤复发治疗的费用;配置辅助器具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上的费用等应由工伤职工本人负担。
四
工伤医疗待遇及伤(亡)待遇应在何时申报?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应在此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应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伤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