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工伤保险知多少,职工权益与您密切相关,内附精彩案例分析

来源:顺德民政人社作者:日期:2016-06-14


小编
劳动者在职场上兢兢业业,但是别只顾工作,忽略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您又知道多少呢?工伤认定有哪些?今天来科普,案例讲解一一呈现。

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有哪些管理机构?各自负责哪些工作?
职工

人社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包括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工伤预防宣传、工伤调查确认等。
财税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负责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登记、核定和征缴工伤保险费。
社保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主要负责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包括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
工会组织——职工的群众组织
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依法实施监督。

工伤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工伤保险征缴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目前,费率分为三类四档,按职工月平均工资征缴费率为0.35%-1.2%。从2015年开始调整细分为8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不同行业也划分了档次,其中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认定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情形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排除工伤情形
职工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

案例
案例一
赵某系某公司职工。2015年7月,赵某在上班时用铁锤卸铸件模具过程中锤柄断裂,为不影响后道工序其便到车间木工房找木工换锤柄。因木工不在,赵某在自行操作电锯制作锤把时不慎致右手食指、中指被锯片割断。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赵某为了不影响后道工序,自行操作电锯安装锤柄受伤,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受伤,虽然其违反单位规定,但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赵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
苑某系某煤矿带班井长。2014年1月9日,苑某在井下工作时因道路结冰滑倒摔伤,在单位附近卫生所检查后,诊断为右侧胸部红肿,建议进行X光检查,但苑某自认病情不重继续在单位坚持上班。2014年2月6日,苑某感觉胸闷、胸痛、呼吸困难,到医院拍X光片检查诊断为肋骨骨折。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苑某于2014年1月9日在井下工作时由于道路结冰滑倒至胸部外伤,其在2014年2月6日到医院拍片检查诊断为肋骨骨折。由于苑某所在单位在举证期内没有提供苑某2014年1月9日后有其他胸部外伤史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苑某为工伤,当地人民政府维持该结论,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三
叶某系某公司职工。2014年7月15日,叶某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因遭遇风雨遮挡视线,车辆与非机动车道左侧路牙发生碰撞摔倒,致其左肩关节脱位并大结节骨折。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叶某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车与非机动车道左侧路牙发生碰撞倒地受伤,为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且在天气恶劣情况下,叶某未能谨慎驾驶,在事故过程中自身存在主要的过失责任,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为为工伤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叶某为工伤的决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四
迭某系某公司职工。2015年5月31日,迭某中午下班后在厂外饭店就餐时不慎滑倒,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过程有关的运输、清理、备料、安全、存储、收拾工具等行为,且必须强调在工作场所内。本案中,迭某下班后在厂外饭店就餐时不慎摔倒受伤,不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迭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来源:中国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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