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与施某是同学,毕业后一起找工作。一月后,两人都通过面试,一同进入如东某机械厂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当天,施某患重感冒在家休息。康某一人去厂劳资科,签订好自己的劳动合同后,顺便代施某签订了合同。施某病好后到厂里上班,1月后领工资时,他发现工资比招聘面试时承诺的标准少了200元。去找厂长,厂长说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你的合同是康某已为签订的,已有了法律效力,你无权提出异议。他不服,遂向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那么,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
仲裁院负责人明确指出:这份合同无效,厂方应与施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这一规定表明,劳动合同文本除了满足当事人适格主体资格和内容合法的条件外,还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才能成为生效的劳动合同。据此,劳动合同其实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订立时劳动者一方是不可替代的。结合本案,康某代施某与该厂方签订劳动合同,因其存在主体不适格、不能代表本人意愿,劳资双方未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明显违背签订合同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故这样的合同即使签下也是无效的。另外,我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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