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在一家机械公司从事部件造型工作。2015年8月7日下午5时左右,钱某下班回到与工作厂区仅一墙之隔的家中,在院子里看见公司工作车间的窗户未关,便站在凳子上关窗。由于用力过猛,造成玻璃窗破损砸下,使其身体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钱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在处理过程中,该机械公司认为,钱某是在回家后发生的事故,其家不属于生产区域,事故也并非在生产工作场所,不应属于工伤。
如此“关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该机械公司认为,钱某是在回家后发生的事故,其家不属于生产区域,事故也并非在生产工作时间,因此,钱某受伤的事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现场调查核实取证后认为,钱某在下班后为公司关窗而导致的伤害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认定其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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