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当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2.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等待遇,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3.工伤保险费率如何确定?
答: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贵州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5%、0.9%、1.0%、1.1%、1.6%、2.2%、3.0%。
4.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需要缴费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5.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答:填报(同时报盘)《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信息登记表》《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信息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原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③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职工的花名册、劳动(聘用)合同或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件;
⑤招录外单位在册不在岗职工(含企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及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劳动合同或相关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⑥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证明;
⑦煤矿企业以吨煤、建筑企业以工程项目参保缴费的,还须提供《采矿许可证》、《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
⑧其他有关的证件和资料。
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冶炼、水泥生产或销售等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须提供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工参保前30日内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格的协议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等资料。
6.建筑业职工必须要参加工伤保险吗?
答: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更是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解决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建设单位在施工之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7.为促进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采取了哪些强制措施?
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8.建筑业以什么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如何计算?
答: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在企业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缴工伤保险费=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相应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为0.4%、0.5%、0.9%、1.0%、1.1%、1.6%、2.2%、3.0%。)
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在建项目)使用的职工(含农民工),按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经办机构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由总承包单位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含追加部分)的2‰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建设项目应缴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价款×2‰
9.建筑工地按项目参保后,哪些人员将纳入保障范围?
答: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将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即本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在本建筑项目施工中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均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0.未竣工的在建项目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前发生的工伤如何享受待遇?
答:以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价款的2‰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前已发生的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其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
11.建设项目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答: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时,由总承包单位填报(同时报盘)《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信息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③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12.建设项目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起止时间怎样确定?
答: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关系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办理参保登记时已开工的项目,工伤保险关系从缴纳保险费的次日起至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
13.建筑项目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间怎样确定?
答: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与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关系建立后,工伤保险覆盖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报送新增人员名册,从报送名册的次日零时起发生工伤的职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4.建筑项目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能否一次性支付?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建筑项目工伤职工依法享受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15.参保单位用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办理变更?
答:参保单位须填报《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相关的证件和资料:
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到期、开除、辞退、辞职,以及应征入伍等相关资料或证明;
②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
③死亡人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④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16.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如何办理变更?
答:参保单位须填报《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相应的证件和资料:
①姓名变更:居民身份证、户籍证原件(登记征缴岗核实后退还)和复印件;
②身份证号码变更: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③缴费基数变更: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及工资调整证明;
④其他信息变更:相应的证明。
17.职工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答:①工伤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工伤定点机构。参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②工伤事故报告。参保职工因工作发生事故伤害,须积极组织抢救,并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以书面或电传等方式向登记参保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同时报送《贵州省工伤事故信息快报》,到经办机构开具《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就医通知书》(以下简称“《就医通知书》”)。
③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④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⑤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⑥工伤保险待遇。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
18.工伤参保职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的,怎样早期介入医疗康复治疗?
答:工伤参保职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需要早期介入医疗康复治疗的,由市经办机构待遇审核岗位从信息系统提出需要医疗康复的工伤职工名单及相关基础信息,工伤医疗康复评估工作组对工伤参保职工的医疗康复价值、时限进行评估。
①对已进入医疗康复期但还未进入医疗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市经办机构要通知其进行医疗康复治疗或通知工伤医疗协议机构将其转入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医疗康复治疗;
②工伤职工拒绝接受医疗康复治疗或救治期已结束拒绝转入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医疗康复治疗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③工伤医疗协议机构不及时将已进入医疗康复期的工伤职工转入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治疗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医疗费用。
19.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办理的部门和地点?
答: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改制企业)等在所在地 市(州)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县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营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在县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中央在黔和省属国有企业按属地原则在市、县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20.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发生事故伤害后如何处理?
答: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发生伤事故伤害后,须积极组织抢救,并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以书面或电传等方式向登记参保的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同时报送《贵州省工伤事故信息快报》, 到经办机构开具《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就医通知书》(以下简称《就医通知书》)。
21.参保单位何时何地为受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须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2.参保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提供哪些资料?
答:①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②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3.工伤职工何时何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须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及时向参保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受伤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2年。
24.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提供哪些资料?
答:①《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②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③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④各种影像学检查资料(X光片、CT片、核磁共振片等);
⑤职业病患者,须提供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⑥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5.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如何办理就医手续?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须在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伤情稳定后3日内转入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凭经办机构开具的《就医通知书》到协议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或伤情稳定后3日内仍未转入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单位或职工未到经办机构办理《就医通知书》,造成经办机构不能与协议医疗机构联网,适时传输数据,履行服务协议,协议医疗机构超标准、超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诊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旧伤复发如何办理就医手续?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须填写《贵州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旧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过经办机构核准后凭《就医通知书》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27.工伤参保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需要进行工伤医疗康复的,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答: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进行医疗康复的,参保地市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或职工提供的,救治受伤职工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并按照《关于印发〈工伤医疗康复服务规范〉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15号)等有关规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凭经办机构开具的《就医通知书》到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需要康复的,须向参保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康复价值确认,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凭经办机构出具的《就医通知书》到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28.工伤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如何办理?
答:工伤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分以下几种情形处理:
①工伤参保职工在本市(州)内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之间转院的,须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可到参保地或就医地经办机构办理《就医通知书》。就诊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超标准、超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诊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负担。
②工伤参保职工转出本市(州)外贵州省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须填写《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由本市三级以上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协议康复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经市经办机构审批,凭经办机构出具的《就医通知书》办理住院手续。就诊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协议康复机构超标准、超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负担。
③工伤参保职工转往本省外非贵州省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填写《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由本市最高级别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经市经办机构审批,提交省经办机构备案。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单位或职工垫付,出院后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贵州省工伤保险医疗“三目录”及相关规定审核报销。就诊医疗机构超标准、超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诊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个人负担。
29.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如何办理?
答:工伤伤残职工因工作和生活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须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填写《贵州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市经办机构办理《贵州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通知书》,到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安装配置。
30.工伤职工如何报销医疗(康复)费用?
答: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费用报销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1)因各种原因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医疗等费用,到参保地经办机构零星报销,填报《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③门诊费用需附门(急)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疾病证明书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处方、检验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④住院费用需附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入院记录、检验检查报告单、住院医嘱(包括长期医嘱、临时医嘱)、麻醉记录单和手续记录复印件;
⑤《认定工伤决定书》;
⑥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康复的,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和《贵州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⑦批准到本市外就医的工伤职工,需要提供《贵州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2)参保职工凭《就医通知书》在定点协议机构的医疗费用。
①入院时已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住院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协议机构垫付后,与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向协议机构缴纳,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②入院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作出工伤认定的职工住院时,暂由参保单位或职工向协议机构缴纳相关医疗、医疗康复费用。出院时已认定为工伤的,凭《认定工伤决定书》到协议机构退回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承担;出院时未认定工伤的,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与协议机构结清所有费用,待《认定工伤决定书》下达后,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到参保地经办机构零星报销。
31.伤残职工如何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答: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须填报《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②申请人和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工伤职工签字并盖手印的委托函;
④开户银行及帐号。
32.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如何申请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答: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首次申请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时,需填报《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②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在外地参加养老保险且达到退休年龄的,须提供养老保险参保地出具的养老金领取证明;
④开户银行及帐号。
33.五至十伤级工伤职工如何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答:已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时,须填报《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②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
③参保单位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有效凭证;
④贵州省工伤伤残职工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承诺书;
⑤开户银行及帐号。
34.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如何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答:工亡职工直系亲属代表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填报《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提供以下材料:
①《认定工伤决定书》;
②申请人与工亡职工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和工亡职工的户口薄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其他直系亲属共同签字并盖手印的委托函;
⑤开户银行及帐号。
35.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如何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工亡职工直系亲属首次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时,需填报《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贵州省工伤职工供养亲属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认定工伤决定书》;
②申请人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④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⑥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⑦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⑧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3张;
⑨开户银行及帐号。
36.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怎么办?
答:①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