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古城
名词释义: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它财产。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
(摘自-合同法释义)
而此处的违约金专指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即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其他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
法律法规:
全国性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法释(2013)4号
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
八、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其他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由约定违约责任。一些用人单位借此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明显过高的违约金,从而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权、自主择业权。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北京地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33、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征求意见稿)
49、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既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又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既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又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需举证证明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仲裁委、法院可选择一较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驳回另一项诉讼请求,也可支持违约金后对差额部分损失予以支持。
上海地区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违约金设定的规定的公告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二、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上海市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7、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七条(参见)的规定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8、按照《条例》第十六条(参见)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到有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任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沪高法民一(2006)17号
七、用人单位为其引进的部分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本市户籍,可约定其为特殊待遇
当事人通过书面合同约定,明确将用人单位为引进人员办理本市户口作为特殊待遇,并据此设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予确认。
服务期期限和违约金数额应当合理确定,审理中发现所设定的服务期期限和违约金数额不合理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违约原因、违约程度酌情调整。
广东地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08)13号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02)21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在劳动合同中设定高额违约金条款来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可确认违约金条款无效。
裁判案例要旨
北京地区
案例:王莉与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9971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金房暖通公司、王莉签订的《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金房暖通公司主张王莉系为落户而与其签订《引进协议》,存在欺诈行为,《引进协议》应属无效,但未能就此举证证明,故本院对金房暖通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王莉主张《引进协议》中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但未能证明《引进协议》整体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的事由。故金房暖通公司、王莉均应依法履行《引进协议》约定的义务。
案例点评:
本案例涉及员工特殊待遇,即北京户口。实务操作中,企业会通过办理户口、住房、车辆等特殊待遇吸引优秀人才入职,并就特殊待遇与员工订立服务期协议,约定违约金。
但目前各地对这种特殊待遇产生的违约金纠纷处理方式不同,最典型的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4条“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而本案中认可了《引进协议》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有失妥当。
与之相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17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为其引进的部分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本市户籍,可约定其为特殊待遇当事人通过书面合同约定,明确将用人单位为引进人员办理本市户口作为特殊待遇,并据此设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予确认”。
但需要注意08年《劳动合同法》实行之后,针对劳动者设定的违约金范围被限制在竞业限制违约金和服务期违约金。相应的上海的司法解释本身因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在实务中也不再适用。即便是办理了户籍,用人单位也不能就此和职工约定服务期或者违约金。
上海地区
案例:上海鼎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70号
裁判要旨:
虽然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如韩某某违反该协议,应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但鉴于韩某某工资收入、鼎藏公司遭受侵权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原审判决确定由韩某某承担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一半违约金,体现了公平、公正、合理原则,并无不妥。
案例点评:
实务中服务期的违约金限定以企业支付的专项技术培训费用为限额,比较明确。而对于竞业禁止违约金,企业为强化员工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会和员工约定较高的违约金。对于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就成了一项难题。竞业禁止违约金针对的是履行行为,在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未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一般以员工个人收入、竞业禁止补偿金额确定;如履行竞业禁止行为造成单位损失的,则按照损失数额确定违约金数额,以填补损失为限。这种划分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引发的道德风险,因此企业在设定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的时候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广东地区
案例:王峰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107号
裁判要旨:
关于王峰应否向深圳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在合同期内受深圳航空出资培训,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的,员工应向深圳航空公司偿付违约金,具体标准按深圳航空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劳动合同将《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飞行员引进及辞职管理办法》等列为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该管理办法规定:深圳航空公司自行委托培养的飞行员在本人签订新劳动合同之日起20年内离开公司按照人民币200万元的补偿金支付给公司。王峰以上述双方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禁止性规定为由,主张双方的约定无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双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飞行员引进及辞职管理办法》的执行均在该法实行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案例点评:
对违约金的处理,要注意违约金的立法沿革,具体来说就是区分08年《劳动合同法》实行之前违约金的立法变化。08年之前,《劳动部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且未对违约金的范围作出限定,而08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将违约金的范围限定在服务期违约金和竞业禁止违约金,除此之外企业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本案属于跨08年的案件,违约金条款在08年之前订立的,08年之后继续履行,不受《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违约金限制的约束。此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体现。
实务问答:
1、《劳动合同法》限制了针对劳动者的违约金,那么针对用人单位的违约金是否有限制?
《劳动合同法》中对违约金范围的限制仅仅是一种单向限制,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限制性违约金的承担主体是劳动者,其立法目的是通过这种限制均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力量。但实务中一些高管人员、技术骨干其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一些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项目,比如“约定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的需要支付违约金”。对于这类违约金条款法律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会认可这类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2、实务中对飞行员离职的违约金是如何处理的?
对于飞行员的离职问题,08年《劳动合同法》实行之后航空公司也不再对飞行员离职进行“审批”限制,但转而通过提供培训并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方式限制飞行员离职。与服务期违约金数额紧密相关的就是培训费用的确定,这往往会成为飞行员离职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实务中一般是参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人发(2005)109号)的规定“在确定具体补偿费标准时,原则上以飞行人员初始培训费70万元为基数,从飞行员参加工作开始,综合考虑后续培养费用,以年均20%递增基数补偿费用,最高基数l0年,即最高补偿费用为210万元”
3、服务期违约金和竞业限制违约金有什么异同?
类型 | 服务期违约金 | 竞业限制违约金 | 备注 |
金额 | 违约金金额受专项培训费用限制,不得超过培训费用 | 违约金金额在实务裁判中一般根据职工月工资核定,没有明确的金额限制 | |
责任竞合 | 职工支付违约金之后可以不用继续履行服务期 | 职工支付违约金之后还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 最高院司法解释四第十条 |
主体 | 服务期违约金仅针对经单位提供专项培训的职工,但对职工层次没有要求 | 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范围限定在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
业务表单:
培训服务协议书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紧急联系人: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为提高乙方(员工方)的职业技能,体现以人为本、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理念,帮助员工实现职业规划。甲方决定为乙方提供专项技术培训。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
一、培训性质
乙方知悉并认可本次培训属于专业技术培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情形。
二、培训内容
2.1本次培训期限:预计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实际培训时间为准。
2.2培训地点: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到达培训地点。逾期到达的视为放弃本次培训。因乙方放弃培训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培训费用
3.1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予以 元人民币(以培训产生的实际发票为准),具体包括:
培训期间的报名费、学费、资料费、证书费及其他因培训直接发生的费用;
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配合培训或与培训相关的费用;
培训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薪资、福利等待遇。
四、培训期间工资待遇
4.1双方同意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
第一种:原工资待遇不变;
第二种: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待遇:
生活补助:
其它福利待遇:
其它:
培训期间原工资待遇停发。
4.2培训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待遇计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之培训费用中。
五、培训要求
5.1乙方保证在培训期间努力学习,取得优异成绩,保证拿到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
5.2乙方承诺,在培训期间及培训均应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以不低于正常工作时的态度和纪律参加培训,并遵守培训机构的纪律。如有违反,均视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5.3乙方承诺,在培训期间每 工作日内应当向甲方书面报告培训情况,并附培训合作单位有关成绩等方面的记录。
5.4乙方承诺,严格执行甲方的保密制度以及培训合作单位的保密要求,未经许可不得将培训中涉及的专业技术信息泄露给任意第三方。培训期间涉及的一切文书资料,除经甲方和培训单位许可,不得私自外带。培训结束后应当交由甲方统一保管。
六、服务期
6.1甲乙双方确定服务期的起始时间为:培训时起至 年 月 日。
6.2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期限(服务期)为不少于 个月。
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服务期尚未届满时,甲方可以选择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服务期满,也可以选择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服务期的权利,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6.3服务期限内因培训所获证书由甲方代为保存,当培训服务期结束后甲方将证书返还乙方。
6.4培训结束后,乙方将按下列第 种条件上岗:
第一种:不低于培训结束前的待遇,同时按甲方的正常工资调整制度,优先获得上调薪酬的机会;
第二种:不低于如下待遇:
如双方另有协议,按另行签订协议执行。
七、违约责任
7.1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出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仍应支付违约金:
7.2.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7.2.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7.2.3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2.4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2.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3违约金金额等于培训费用总额的 ,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未履行服务期与全部服务期的比例进行分摊。
7.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应向甲方退回由甲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一)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不能取得相关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培训未能正常完成。
5、如发生乙方违约事宜,在付清违约金后,甲方将相关培训证书返还于乙方,并办理离职和工作交接手续。否则甲方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乙方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八、其它
8.1培训开始前,甲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协议,此时本协议不发生效力。
8.2甲乙双方之间如为非劳动关系,本合同关于服务期、违约责任等条款效力不受影响。
8.3此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乙方确认并同意:甲方已经向乙方详细说明甲方承担的培训费用的构成。鉴于相当多的费用不一定有正规票据,双方在此明确:
1、甲方承担的培训费用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元,详见下表:
费用类别 | 金额 | 签字 | 备注 |
2、乙方对培训费用金额无异议,不再要求甲方出示票据;
3、培训费用金额将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准。
(本文来源“律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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