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订阅哦 案例 崔某是某电器公司的门店财务经理,与电器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薪15000元。同事杨某为财务专员,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月薪8000元。
2016年3月,电器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公司工会说明并报告当地人社部门后,开始实施裁员。崔某属于被裁人员范围,而杨某却被留用。但是崔某认为,电器公司留用杨某而不留用自己,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司则认为,崔某的月工资是杨某月工资的近两倍,从成本角度考虑,单位只能裁掉崔某。
那么,用人单位在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如何确定优先留用对象? 案件评析
但最终,公司还是败诉了。虽然公司坚称廖先生从未实际提供过任何形式的劳动,公司每月通过银行支付的,也只是培训补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官通过审理认为,廖先生系物流公司以用工为目的招用来的,公司安排内部培训的目的亦是让廖先生更好地适应岗位要求,培训的效果也由公司评价和决定。由此看来,双方已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且,廖先生所接受的培训也构成了公司整个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接受培训本身是劳动的另一种形式。培训期间公司每月向廖先生支付的固定费用也符合劳动报酬的属性。因此,法官判决,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漫长的官司结束后,蔡总理解了更多的法律规定,也从当初的愤怒中走了出来。他对公司的管理有了新的想法:“看来,我们需要改善的,是整个员工关系制度!”
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在确定“优先留用”对象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调查核实裁员范围内的劳动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留用岗位需要、遵循相互比较原则而得出。首先,所谓“优先留用”应当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留用”,在不同等条件下,即劳动者在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绩效考核结果、学历、身体健康等存在差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自身需要从优选择。其次,“优先留用”的前提是劳动者从事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基本相同。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存在差异,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匹配的员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再者,关于”较长期限”的理解,应当遵循相互比较的原则,比如,有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有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的,在同等条件下要留用5年期劳动合同的。最后,三类优先留用对象之间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递进关系。即,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与“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之间,应当优先留用“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与较长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之间,应当留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特别是,当劳动者符合优先留用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先将工作机会(包括相应的岗位、待遇等)提供给优先留用对象,当优先留用对象不接受这一工作机会时,方可提供给其他员工。
本案中,崔某与单位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杨某与单位订立的为5年期劳动合同。因此,该电器公司在裁员时,如果仅能留用薪酬8000元的财务专员岗位人员,也应当将这一工作机会先提供给崔某,并协商变更双方的劳动合同。当崔某拒绝接受这一工作机会时,电器公司方可留用杨某,并依法解除与崔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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