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水平,按浙人社发〔2015〕96号文件要求和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三部门联合文件(嘉人社〔2016〕81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精神,从2016年6月份起,我市启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本次费率调整,市本级共涉及企业20908家。
按照国家规定,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大类。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企业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全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分别为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行业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浮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因此,工伤保险共有38个费率。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通知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除一类行业外,市本级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暂下浮一档,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为0.2%、0.32%、0.56%、0.72%、0.88%、1.04%、1.28%、1.52%。
市本级共80家劳务派遣单位统一实行四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并按四类行业进行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当日参保登记的,次日零时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