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认定的旧工伤适用新《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来源:罗锦祥律师作者:日期:2016-08-05


问题

罗律师:

         我妻子于2010年12月1日在步行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虽全力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于2011年1月初死亡。交警认定我妻子一方无任何责任,全部责任由肇事车辆一方承担。因忙于抢救等原因,直至现在仍未完成工伤认定。我从电视里听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在2011年1月1日实施,请问,我妻子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是适用新的还是老的《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梁先生

 

解答

梁先生: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经修改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前者多称为老或旧《工伤保险条例》,后者多称为新《工伤保险条例》。

        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内容中的“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你妻子受害虽然发生在旧《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期间——可称旧工伤,但该旧工伤至今未完成工伤认定,所以应当适用新《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其次,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你妻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死,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

        最后,你妻子的情形不但在工伤认定上,在享受工伤待遇的标准上也适用新《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如根据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而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比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大大提高了。

罗锦祥律师 答复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