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我市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来源: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作者:日期:2016-08-05

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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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石狮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出台《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签约工作服务指南》,取消了医保定点行政许可,改由医保经办机构按量化评分标准与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纳入定点管理。8月1日—10日期间,市医保中心集中受理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的申请。按评分标准,85分以上的,将与之签订服务协议,纳入定点协议管理。


  取消行政许可实行协议管理


  根据《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通知》和《石狮市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签约工作服务指南》要求,我市取消了医保定点行政许可,改由医保经办机构按量化评分标准与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纳入定点管理。


  申请成为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疗服务(日常主营项目80%以上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录”范围),不包含美容、整形、不孕不育等医疗机构;机构独立设置,且主体经营场所(不含加层,以及食宿间、办公室等场所)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申请成为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为: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机构独立设置(不设于超市、仓储商场内),且主体经营场所(不含加层或分隔、分离的场所,以及仓库、食宿间、办公室等)面积80平方米(含)以上。以上两者均应在近一年未因严重违法违规受过行政处罚,并按《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评分达85分以上。


  本月起受理医保定点申请


  据了解,石狮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于每年3月和8月上旬集中受理医药机构定点签约申请,现场接收申请资料。本次市医保中心于8月1日起至8月10日受理我市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申请单位须依据《石狮市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签约工作服务指南》向医保中心进行申报。


  对经谈判协商达成一致的医药机构,统一制作和发放定点标牌。需要指出的是,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年度考核分数低于70分(含)的,暂停执行第二年服务协议。同时,定点医药机构发生下列行为的,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有权终止协议,5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签约申请,分别是:为非医保定点服务机构违规代刷社会保障卡骗取医保基金或医保待遇的;违规集存他人社会保障卡10张及以上,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替人代刷、空刷、套刷,套取、骗取医保基金或医保待遇,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累计超过10000元、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累计超过2000元的;被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连续2年处以暂停定点服务机构服务期限超过6个月(含)以上或连续3年每年都被处以暂停定点服务机构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年度累计三次(含)以上不在岗的。(记者 周进文 通讯员 蔡文学)

内容转载自: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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