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政策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一)提高门诊统筹报销比例。
三级医院由50%提高到60%,二级以下医院由50%提高到80%。
(二)放宽慢性病定点医院。
由原来只能在二级医院就诊放宽为可到三级医院就诊。
(三)取消乙类慢性病申报办理。
提高门诊统筹支付限额,4000元(含4000元)以下的乙类慢性病与普通门诊并轨,统一按4000元标准执行。原高于4000元限额的乙类慢性病调整为甲类慢性病,实行随时申报备案。
(四)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设定为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1000元。
(五)调整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三甲医院为1000元,三乙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二级以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
由门诊治疗转为住院的,按一次起付标准收取。(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医保、农合科 郭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