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新田发布作者:日期:2016-06-12

 新田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表 
 新田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 
 新田县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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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补贴。政府与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田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对在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外,被征地农民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

第二章  参保对象认定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新田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户口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以县人民政府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

  具体纳入社会保障人数,以户为单位按所征耕地面积与该被征地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地后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含)的家庭整体纳入保障范围。

  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集体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在编或离退休干部职工。已享受知青、城镇大小集体企业等国家养老保险优惠政策人员。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以户为单位填写《新田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表》,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张榜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县国土资源局、经管局和公安局审核确认,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天后,经国土资源局报送县人民政府审定后,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新田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表》;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国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彩照3张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保障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社会养老保险提供参保缴费补贴。

  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补贴实行先缴后补,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不符合参加条件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的标准为:

  参保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12%×补贴年限。

  具体补贴年限: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均补贴5年。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除缴费补贴以外,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第一次征地被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在再次征地时不再重复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其缴费补贴按第一次确定时的补贴标准不变。

  第九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补缴起始年龄不得早于16周岁,截止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止,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招聘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相关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相关政策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补贴,其继续缴费年限与一次性补缴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同等的缴费补贴,在其个人账户中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在其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将缴费补贴分15年均等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不缴费的年份,不享受缴费补贴;对距离待遇领取年龄的年限小于15年的,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尚未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则在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前一个月内将剩余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对原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在个人按规定档次补缴启动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应缴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按上述规定将缴费补贴划入其个人账户。

  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先补建个人账户),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增发月标准为缴费补贴除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一致)。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制度衔接


  第十一条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在征地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上述相关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国家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的农民,被征地后也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其按规定可享受的缴费补贴用于补贴当年或其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可将缴费补贴发给其本人。

第五章  资金筹集、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可用发给其本人的征地补偿费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一)用地单位缴纳。按照工业及政府公益设施项目30元/平方米,其他项目40元/平方米向用地单位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费标准,仍按湘政办发〔2010〕6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城市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20元、城市规划区外按每平方米10元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二)政府补贴。根据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要求,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的比例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集体补助。根据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要求,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缓缴或欠缴。原用地单位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由县人民政府制订计划,限期足额收回。对限期追缴不到位的用地单位,不得再重新审批用地。

  用地单位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将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核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要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和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都要纳入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已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继续使用,未开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开专户,利用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退回骗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严格征地报批审查程序,切实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作为征地报批的必经程序和必备条件。

  第二十条   城区内的征地项目,凡是没有按本实施办法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手续,未经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报批时没有出具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缴款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不得实施土地征收。

第七章  工作任务和职责


  第二十一条  成立新田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任顾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人社、国土资源、财政、公安、经管、审计、工业园及龙泉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社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定期听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汇报,指导、监督和协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研究拟定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三)处理重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项;

  (四)协调各成员单位间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核实保障对象。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与经管局、公安局、工业园、龙泉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的认定,按所征土地面积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证总面积的比率,共同确定被征地农民应保障人数,审核确定保障对象具体人员。

  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申报,龙泉镇人民政府、社区党工委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的初审,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经管局、公安局等部门审核确认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经两次公示无异议,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资金筹集和管理。

  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以及政府缴费补贴资金的划拨工作,负责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解缴,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的落实。

  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国土资源局、经管局、龙泉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应配合财政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10%的征地补偿费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社保政策落实。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障政策、业务的指导,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以及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

  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财政局应及时划拨至社会劳动保险站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按相关社会保险基金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范畴,县人民政府对相关工作定期进行督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由领导小组成立联合督查组,定期对资金收缴、运行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养老保险为主,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统筹考虑其它社会保险内容。

  符合城乡居民低保及其它社会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以下简称湘政办发〔2014〕31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12号)(以下简称永政办发[2015]12号)的文件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6]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补贴。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养老有保障。
二、组织保障
  为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县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任顾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任领导小组副组长,人社、国土资源、财政、公安、经管、审计、工业园及龙泉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定期听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汇报,指导、监督和协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研究拟定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处理重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项,协调各成员单位间的相关工作。
三、部门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申报、初审和公示;负责审核申请对象是否享有该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款,以及开展政策宣传等工作。
  (2)县经管局:负责审核所征土地面积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证总面积的比率,确定户人均耕地面积是否低于0.3亩。审核确实被征地户是否具有被征土地的承包经营资格,核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确定该户应纳入保障对象人数。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补助的计提,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10%的征地补偿费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负责用地单位按政策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负责审核确定保障对象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被征土地面积和领取的土地补偿费或征地补偿费金额,负责牵头认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人员名单;《新田县征地工作实施方案》中涉及的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已由政府补贴的,由国土资源局提供已补贴人员名单及领取数额。
  (4)县公安局:负责审核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被征地户的户籍是否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被征地户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人口数。
  (5)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及政府补助资金的划拨工作,负责5%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收入的解缴,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的落实。
  (6)县人社局: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负责用地项目单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负责核算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及金额;负责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及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7)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经办人员,严把审核关,对审核通过的表格要由经办人员、相关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在经办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分段实施:
  1、 2008年10月16日之前的征地项目涉及到的被征地农民,按永政办发〔2008〕26号文件规定:按原征地办法解决,不再重复处理。
  2、2008年10月16日以来,属于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内的征地项目(含已征未报批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一律按《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以下时间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手续。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年龄段逐年办理缴费补贴手续,具体为:从2016年起分别对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保障对象办理缴费补贴手续;同时,2021年度对女性年满50-54周岁、男性年满55-59周岁的保障对象办理缴费补贴手续;2022年度对女性年满45-49周岁、男性年满50-54周岁的保障对象办理缴费补贴手续;2023年度对女性年满40-44周岁、男性年满45-49周岁的保障对象办理缴费补贴手续;2024年度对女性年满35-39周岁、男性年满40-44周岁的保障对象办理缴费补贴手续;2025年度对女性年满16-34周岁、男性年满16-39周岁的保障对象办理缴费补贴手续。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将缴费补贴分15年均等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不缴费的年份,不享受缴费补贴;对距离待遇领取年龄的年限小于15年的,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尚未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则在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前一年将剩余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
  3、《实施办法》出台以后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应在政府补贴确定之后的自然年度内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征地补偿安置与社会保障同步的工作机制。
五、保障对象的范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新田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具有本县常住户籍,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以县人民政府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
  (一)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可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1、户口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2、征地时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城镇户口居民,入学、入伍或服刑前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嫁但户口未迁出的人员均纳入社会保障对象范围。
  (二)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集体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在编工作或离退休干部职工。征地时符合政府缴费补贴条件,但在办理参保手续前和逐年补贴过程中,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集体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正式录用人员。
  2、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责任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3、征地时符合政府补贴条件,但在办理参保手续前或过程中已死亡人员。
  4、原已享受知青、城镇大小集体企业等国家养老保险优惠政策人员。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其他人员。
六、工作流程
  (一)应保障对象本人申请。被征地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的家庭按该户应纳入的保障对象人数,申报具体的保障对象,以户为单位填写《新田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表》。申请认定需提供《新田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表》、身份证、户口本、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村委会讨论通过并公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提交个人申请后,所在的村(居)委会讨论通过,以村组为单位填写《新田县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审查表》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初审被征地户应纳入的保障人数、所领取的土地补偿费或征地补偿费数额、是否根据《新田县征地工作实施方案》领取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政府补贴及金额,同时审核被征地村(居委会)是否按照程序规定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和公示保障对象名单。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村(居)委会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资料:(1)《新田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表》;(2)《新田县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审查表》及张榜公示的照片;(3)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单位、被征地村(居委会)共同盖章的土地补偿费或征地补偿费汇总表;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政府补贴汇总表;(4)被征地户土地补偿费或征地补偿费领取原始凭证;根据《新田县征地工作实施方案》领取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政府补贴的原始凭证;(5)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四)县级相关部门审核。县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情况,每个部门工作时限分别为7个工作日:
  县经管局:负责审核所征土地面积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证总面积的比率,确定户人均耕地面积是否低于0.3亩。审核确实被征地户是否具有被征土地的承包经营资格,核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确定该户应纳入保障对象人数。
  县公安局:审核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被征地户的户籍是否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被征地户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人口数。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确定保障对象被征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被征土地面积和领取的土地补偿费或征地补偿费数额,负责牵头认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人员名单;《新田县征地工作实施方案》中涉及的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已由政府补贴的,由国土资源局提供已补贴人员名单及领取数额。
  (五)县人民政府审定。县国土资源部门将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新田县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审查表》和相关资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确定保障对象名单。
  (六)返回村级公示。经审定的《新田县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审查表》返回被征地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按要求到人社局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政府缴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八)财政拨付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分段实施安排和已办理参保缴费情况,填制《新田县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拨付申报表》送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后,及时将政府补贴资金拨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专项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县人社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补贴资金到位后,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相关规定发放其政府缴费补贴;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将当年度缴费补贴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七、资金筹集
  (一)清收欠缴资金。
  1、用地单位欠缴的资金。必须在本实施方案出台后将欠缴的部分按相关规定缴纳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缴纳标准按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规定执行。
  2、集体补助欠缴的资金。2008年10月16日至2014年5月6日的征地项目,按永政发[2008]26号文件规定,以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为标准计提集体补助;2014年5月6日以后的项目,按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规定,以10%的征地补偿费为标准计提集体补助。集体补助已发到村集体的,由所在村全额缴清后,其所辖被征地农民方能办理参保手续;已发放到个人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必须在办理参保手续前缴清,不缴清的视为其本人自愿放弃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3、政府划拨资金,县财政局根据参保进度,及时拨付到位。
  (二)县财政局根据我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将政府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政府补贴专项资金,根据参保情况按时拨付到位。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要相应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相关部门既要分工协作又要紧密配合,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确定是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前提和关键,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审核,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障对象确定,并张榜公示,防止错报、漏报、虚报。县人社部门在计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时,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审核,严格把关,杜绝虚报冒领和基金流失。
  (三)强化监督管理,依法追究责任。由领导小组成立联合监查组,定期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运行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事项
  1、政府没有发布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又没有签订征地协议的征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资料报县人民政府认定后再办理参保手续;对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一年以上仍没有完成征地工作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重新确定补偿安置日期后,另行计算政府缴费补贴。
  2、《实施办法》出台后,新政发[2014]15号文件中涉及的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实行政府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参保对象原已领取政府补贴的,应全额退回原资金渠道后才能按《实施办法》参保,不愿退回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3、在落实本实施方案过程中,如出现相关问题,由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4、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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