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社会养老保险提供参保缴费补贴。
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补贴实行先缴后补,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不符合参加条件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的标准为:
参保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12%×补贴年限。
具体补贴年限: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均补贴5年。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除缴费补贴以外,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第一次征地被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在再次征地时不再重复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其缴费补贴按第一次确定时的补贴标准不变。
第九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补缴起始年龄不得早于16周岁,截止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止,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招聘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相关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相关政策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补贴,其继续缴费年限与一次性补缴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同等的缴费补贴,在其个人账户中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在其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将缴费补贴分15年均等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不缴费的年份,不享受缴费补贴;对距离待遇领取年龄的年限小于15年的,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尚未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则在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前一个月内将剩余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对原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在个人按规定档次补缴启动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应缴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按上述规定将缴费补贴划入其个人账户。
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先补建个人账户),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增发月标准为缴费补贴除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一致)。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