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来源:六道江富强社区作者:日期:2016-06-12

白山社会保险

1、哪些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及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3、原来是事业单位职工现在进入企业工作应该怎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根据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应该按照企业的办法参加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4、以前是公务员现在进入企业怎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根据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应该按照企业的办法参加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且根据本人在机关工作的年限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5、原来是企业职工现在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给退养老保险费吗?

答:不予退保,养老保险帐户封存,根据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规定,退休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20分之一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6、现在缴费越来越高是按照什么标准确定各年度缴费基数的?

答:根据吉政发这【2004】28号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是由省统计局每年公布一次,据此计算缴费金额。

7、单位职工个人怎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根据吉政发[1998]22号文件规定,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本人月平均收入超过本市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8、如果缴费满15年了可以不交了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缴费满15年是申请养老待遇的一个前提条件,同时还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高、则享受的待遇越高,有劳动能力及经济收入时应持续缴费,直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9、参保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积缴费不足十五年怎么办?

答: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13号)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延长5年后,仍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可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

10、职工退休时档案和身份证不一致按照什么退休?

答:根据吉劳社养字[2007]199号文件规定,当本人身份证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具体到年月的档案有效材料)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11、如果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已死亡、账户能返还吗、能返多少?

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即2011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12、我是单位漏保职工,如想参保,怎样办理?

答:根据按照吉人社办字【2012】6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为漏保职工补办参保手续,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从应参保之日起,按规定依据本人历年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年份,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时的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和利息,并按规定加收用人单位应缴养老保险费部分的滞纳金。

13、请问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怎样参加养老保险?

答:根据吉人社办字{2013}22号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从其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时间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5年7月1日。

14、请问城镇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怎样参加养老保险?

答:根据吉社保[2008]20号文件规定,新参保的城镇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保险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地街道(社区)开具的自由职业、灵活就业等相关证明,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

15、请问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什么标准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

答:可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60%,三个档次为标准缴费。

16、请问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了,怎么办?

答:根据吉人社办字{2013}22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按8%记入个人帐户部分以欠费年度当地在岗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2%划入社会统筹部分以本人申请补缴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17、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具备什么条件,可按原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根据吉人社办字{2014}57号文件规定,对已参保缴费的各类个体参保人员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体续保人员,中断缴费时超3年的,具备下列条件,可按原办法缴费:

1、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2、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城镇低保家庭成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残疾人,提供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5、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开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

6、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提供离婚或丧偶及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

7201411日男年龄满50周岁、女年龄40周岁人员,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18、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转移适用于哪些人?

答:依据国办发【2009】66号文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城居保转移接续按国家规定办理,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9、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符合哪些条件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l、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经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20、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怎样办理?

答:依据国办发[2009]66号文(省内转移按照吉政办发[2010]9号文件执行)参保人员在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账户全部缴费信息转移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21、怎样办理养老关系转出接续手续?

答:转移人员首先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登记,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符合转移条件不欠费、不重复的,由业务经办人员出具《缴费凭证》。由本人带走后,交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方同意接收后,发接收函,转出方收到接收函后办理转出手续。(省内只转关系,不转养老金。省外同时转基金)

22、怎样办理养老关系转入接续手续?

答:省内只转关系,不转养老金。转移人员首先到社保经办窗口、出示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缴费凭证》及身份证,经接收方审核后符合转移条件的,由接收方开出接收函,转出方收到接收函后,即可转移关系(打印信息表)。省外转入需基金到帐后办理接续。

以上业务按规定三个十五个工作日办结,不包括在途时间。

23、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要什么条件?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4、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答:正常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病退: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5、退休人员死亡的应享受哪些待遇?

  答: 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包括1200元丧葬费和10个月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一次性救济金。

26、办理退休人员丧葬费需要什么手续?

  答: 死者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火化收据,领取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注:以上政策与国家及省新出台的政策不符时,以国家及省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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