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台印发《关于补助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暂行办法》,对户籍且计生关系在我市的部分计生家庭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加大补助力度,切实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夫妻解除养老后顾之忧。
文件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对2016年当年男45周岁、女40周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的农村二女结扎户和农村独女办证户夫妻,选择缴费档次在1200(包含)到2000(不含)元之间的,可获得市430元、镇(街道)210元及以上的缴费补助;选择缴费档次大于等于2000元的,可获得市800元、镇(街道)400元及以上的缴费补助。补助缴费最高年限15年。
对2016年当年男45周岁、女40周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的独生办证户中的低保户、子女伤残户或子女死亡的特殊家庭夫妻本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人每年可获得市1400元、镇(街道)500元及以上的缴费补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人每年可获得市1500元、镇(街道)500元及以上的缴费补助。补助缴费最高年限15年。
在2015年试点镇(街道)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二女结扎户、农村独女办证户及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特殊家庭,可从2016年开始参照给予补助。
文件同时对申请及补助方式等工作流程做了具体的说明,凡符合参保补助对象条件的,可向各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各镇(街道)审核把关,汇总报市卫计局审批后,由镇(街道)与对象签订协议并公示后予以确认。参保费用可由各镇(街道)统一代缴或个人自行缴纳,各镇(街道)根据个人缴费清单先予以兑现补助,市级核实后下拨于各镇(街道)。
文件提出违约责任,接受政府补助的计生家庭对象若出现违法生育的,各镇(街道)应该按照协议取消对其补助,并追回已补助的资金上缴国库。
最后,我市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对本村(社区)符合条件的计生家庭另行增加补助,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转自:晋江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