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3热线经常会接到用人单位或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来电咨询,三期内休息休假及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同时,牵扯一定的劳动争议,甚至出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有怎样的保护和约束呢?
焦点1
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解析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约束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而非直接等同于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
焦点2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休息休假
问题
【孕期】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女方2016年3月30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增加的产假。
【哺乳期】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上述法规规定对各种休息休假规定了具体情形,保障了女职工在三期内的休息休假权利;同时为避免女职工因三期滥用休息休假权利,兼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自主用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