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一览
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其他规定的相关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衢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5%,按住院天数支付。
(2)转外交通食宿费:按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普通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市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市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市平工资×30%。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伤残津贴 (按月享受) :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此项待遇。
五级伤残:上年度省平工资×30;
六级伤残:上年度省平工资×25;
七级伤残:上年度省平工资×10;
八级伤残:上年度省平工资×7;
九级伤残:上年度省平工资×4;
十级伤残:上年度省平工资×2。
(1)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衢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按月支付。
标准为配偶: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本人工资×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到定点辅助器具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哪些工伤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的,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3五至六级伤残津贴:
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4五至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此项待遇。
五级伤残:上年度省平工资×30;
六级伤残:上年度省平工资×25;
七级伤残:上年度省平工资×10;
八级伤残:上年度省平工资×7;
九级伤残:上年度省平工资×4;
十级伤残:上年度省平工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