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不仅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还关乎着企业的效益和经营风险。建筑业劳动者密集、人员流动性大、工伤风险高、劳动关系复杂,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认定难、赔付难的问题比较突出。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公布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圳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也随即公布,这是加强建筑行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因工受伤及职业病保障的重要举措,为建筑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装上了“强保险”。
不给工人缴工伤保险不准开工
新近公布的《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参保缴费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深圳工伤保险有两种方式:一是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但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除外。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资金是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明确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08%,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今,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参保缴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凡在深圳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在深圳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现实中,多数建设项目所使用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并未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在申报工伤认定时,在依法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上就面临很大的困难。对此,政策从两方面进一步明确:
“——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建设项目动态实名制管理资料确认劳动关系。
——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对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之一。”
现实中,一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权益难以保障。此外,一些建筑工程存在层层分包转包,特别是违法分包给“包工头”等不规范的情况,“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包工头”和发包单位都不愿意承担工伤保险赔偿,严重损害到伤者权益。对此,政策从两方面明确规定:
“——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切实维护实践中常见的“包工头”所招用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针对建筑业工伤保险涉及部门多、需加强配合协作才解决建筑业工伤维权难的问题,为更好地发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政策从多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而仍未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后,抄送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系统。
——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信息共享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之间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等有关信息。”
(来源:深圳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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