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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彭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85号文件精神,2016年度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确有困难的可选择2014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811元)的40%或50%缴费。参考缴费数额如下:选择40%,年缴费4545元;选择50%,年缴费5681元;选择60%,年缴费7498元;选择70%,年缴费8748元;选择80%,年缴费9997元;选择90%,年缴费11247元;选择100%,年缴费12496元。具体以系统核定为准,请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抓紧申报缴费。
彭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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