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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幸地告诉你,这种情况完全可能出现的,再极端一点,可能只干了一天,也要交2个月的社保。其实,尴尬的问题远不止这一个。
一、干1天交2个月的社保
员工张三,6月30日入职,HR根据公司规定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相关手续。7月1日,张三提出不喜欢这个工作,要离职。这时问题来了,张三跨月度了,于是产生了2个月的社保需要交纳。公司老板一肚子火啊,你一共才干了2天,那点工资连社保自付部分都不够啊,却要我给你交2个月的社保?
我要告诉这位老板的是,其实,你还算好,还有更悲惨的。
员工李四找工作,老板到了年底人手不够用,让他12月31日来上班。李四12月31日这天入职了,也办理了相关的入职手续。当天就投入了工作,这天公司为了新年促销,特别忙,李四一下子很难融入。 1月1日是休息,而且连休了3天,于是到1月4日上班时,李四就提出辞职了。好吧,实际才干了1天的活,公司还要搭进去2个月的社保。
各位老板就要喊了,很不合理啊,这个规定是谁定哒,这不是要我命嘛。喊归喊,目前的确就是这么规定的。这个月哪怕就在你公司里呆了一天,公司也要给他交社保。
二、我不是故意要违法的
好了上面这个规定不管合不合理,总还能操作,这里这个问题就不是操作问题了。相信大家也遇到过。员工入离职一般不会正好是月头或者月尾的。那么,当员工换单位的时候,一个月内出现2家公司就是常事了。这个时候谁来负担当月的社保呢?当月2个公司都去交,肯定是后面那家交不进的。
所以这里又造成了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当月想给员工交未必能交。那么既然按照规定在我公司工作哪怕1天都要给员工缴纳社保,实际上又没法缴纳进去,这个算不算违法呢?但是,我不是故意的呀,是他们不让我缴纳啊,这个怎么算?
张三啊,李四啊,你们害惨我了。
三、谁老实谁吃亏
有些公司是入职当月如果不满月的,就不交,或者是当月没有做满半个月的就不交。有些公司就规规矩矩、老老实实去交了。其实,当月不满月或者不满半月之类的规定,虽然不太合法,但是在操作上的空间是相当大的。怎么操作,这里不讲,相信很多人已经心领神会了。嗯,本来在操作上也没啥技术含量,大家都是这么做的。
既然当月没做满1个月不缴纳社保也没多大后果,那么我为啥非要给他们缴纳不可呢?既然这个违法行为没有什么违法成本,那么法律的严肃性又在哪里呢?这样是不是谁老实,谁就吃亏了呢?
四、我想交,但是员工不想交
这个情况更加普遍了,而且越是低端的职位,这种事情越多。很多公司也乐得不交,要么让员工自己写个申请,要么就是和员工签个协议,然后就心安理得地不交社保了。
但是,这个做法肯定违法。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这个是硬杠杠,不要去触碰。员工自己申请了,自己放弃社保都不行?是的,不行!这个不是员工愿不愿意的问题,而是法律规定的企业义务。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所以,社保还是必须要缴纳的。
那么我不和员工签劳动合同行不行?我和员工签《用工协议》、《劳务协议》总可以吧,这个就不是劳动关系了吧,就不要交社保了吧。哈哈,我多机智,快点夸我。
我想说,不要把人社局想成白痴好吗?玩法律概念?HR和人社局谁更专业啊?关键不是在于你的协议是什么名称,书面条款是什么内容,而是你们之间实质是什么关系,也就是实际履行的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名称随便换都没关系,关键看实质。
五、都按照实际缴纳成本太高了,我按最低的交
不得不承认,这种做法非常普遍,而且好像后果也都不太严重。还有的为了能让这种做法看起来合法,在劳动合同上也一律只写最低工资。其实,也没啥用,因为最终确定公司缴纳基数的,还是实际支付的工资,而不是合同金额。当然,这种做法会让很多老板在心理上得到些安慰,没关系,就写最低吧,只要老板开心就好。反正写了也是白写,不作数的。
首先,我们要知道,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其次,我们也要知道,这种做法很普遍,根本查不过来,最后我们还要知道,这种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也不算太高,很多企业在选择这种做法。
说了这些尴尬事,其实无非就是想梳理一下,现行的社保规定到底有哪些地方可以改善的。这么多企业被迫或者主动违法,到底是什么原因?某种行为成为普遍现象,那么就有存在的合理性了,对这个问题背后的原因,是否可以进行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