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在此宣告,社会保险篇迎来了最后一篇,也就是医疗保险篇,自此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基本知识都给亲们奉献了,望您笑纳。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关于医疗期、病假工资,我们在前面的文章中已有阐述,您可以结合本篇和前面的文章一起来加深对医疗保险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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