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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1 、 凡在岚皋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参加本级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
2、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即驻岚皋境内的铁路、水电、邮政、地质、金融、保险、民航等部门均应参加同级生育保险统筹。
二 、 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
1、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用人单位按当年单位在职职工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0.2%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2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向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填写申报表,递交参保职工花名册及上一年度工资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期缴纳。
三 、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偿
1、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连续参加生育保险一年以上,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规规定。
2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A、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接生费、住院费等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包干使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阴式产: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950元,一级医院600元;剖腹产:三级医院3200元,二级医院2700元,一级医院2200元;)
B、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含第二胎)怀孕4个月(含4个月)生育或流产的按上述标准享受待遇。
C、多胞胎生育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增加一名婴儿,增加10%的生育医疗费。
3、产假:女职工生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男职工请假照顾生育妻子的看护假为7天,看护假津贴按生育职工缴费基数计发(指男职工无工资收入,且用人单位按当年单位在职职工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4、 生育津贴: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改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工资仍按原渠道支付)。
职工工伤保险业务办理程序及政策简介
一、 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岚皋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参加本级职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三、 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
1 、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工伤风险(职业伤害)程度和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原则上按前三年行业事故及职业病发生平均频率适当划分档次收缴。
对企业实行浮动费率,根据企业工伤频率的变化,每年对费率作一次调整,调整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至40%。
2、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向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申办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填写申报表,递交参保职工花名册、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上一年度工资表,经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后按期缴纳。
3、 工伤保险费不实行减免,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以缓缴,缓缴期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缴纳和不按时缴纳的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金。
四、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认定,发生工伤后在治疗抢救的同时,应及时分别向岚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股0915-2529100)及岚皋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0915-2529113)报告备案。
五 、工伤保险待遇 (详见《工伤保险条例》)
1、经确认为因工死亡或确定因工伤残并评定伤残等级的,参统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中心依据《陕西省职工工伤保险证》和因工死亡认定结论按规定及时支付工伤(亡)职工或遗属应享受有关待遇。工伤职工或供养直系亲属丧失领取待遇条件时,其证件应及时收回注销并停止相应待遇
2、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死亡享受如下待遇,由社会统筹机构按标准支付:
(1)工伤职工治疗或职业病所需的符合标准规定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
(2)职工因工伤致残,经劳动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达一至四级定期发放的伤残抚恤金、护理费;
(3)职工因工伤致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残具辅助器具费(按国产普及型号计);
(5)因工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金;
(6)其他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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