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业务,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二)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向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区(县)管理部应按规定将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单位材料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时间段。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又未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
单位应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单位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规定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事项,并每年专题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相关热点问答:一、新降比缓缴政策出台是落实国家降低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增加职工现金收入决策的需要。
今年4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同月,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指出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结合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营造良好的创业就业环境等实际情况,近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两部一委一行《通知》精神,对2009年《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本市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政策,制定《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就本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工作作出新规定。
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降比缓缴是如何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三、本市降比缓缴政策前后有何不同?
相比2009年12月11日《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2016年6月28日新修订的《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出现如下新变化:
1、细化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条件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不同程度,对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条件进行了区分。
2、放宽小型微型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的适用条件
支持本市新创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将此类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条件从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延长至三年内,同时取消了原《审批办法》中需要审批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的条件。
3、加大欠缴和失信单位的处罚力度
根据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此次《管理办法》规定,凡不符合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规定,未经审批同意而逾期缴存、少缴的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格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失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可以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尚不符合缓缴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但在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还应将缓缴住房公积金方案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
四、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降比缓缴?
1、哪些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
2、哪些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五、申请降比缓缴需要哪些办理程序?
符合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先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内容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
然后,申请单位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提供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和降低缴存比例原因证明材料。具体见《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和缓缴原因证明材料。具体见《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六、未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如果单位既未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也未因经营困难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处罚。
来源:上海公积金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