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社保事务咨询”之工伤保险

来源:人力资源优供商作者:日期:2016-07-17

烟台社保事务咨询之工伤保险


一,法律依据1)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2) 《2014山东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享受待遇1) 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2)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3) 员工第一天上班,便发生事故的,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4) 其他细节见《2014山东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三,必须具备条件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自然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得认定为工伤。2) 醉酒导致伤亡的。职工因醉酒而伤亡,也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3) 自残或者自杀的。这种人身伤害是行为人自己的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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